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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环发[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1-30
【实施时间】 2002-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9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发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接上页]

  6.2选煤厂的洗矸和尾矸应综合利用,供锅炉集中燃烧并高效脱硫,回收硫铁矿等有用组份,废弃时应用土覆盖,并植被保护。
  
  6.3型煤加工时,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助燃或固硫添加剂。
  
  6.4建设烟气脱硫装置时,应同时考虑副产品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6.5不能回收利用的脱硫副产品禁止直接堆放,应集中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并达到相应的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6.6烟气脱硫中的脱硫液应采用闭路循环,减少外排;脱硫副产品过滤、增稠和脱水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应循环使用。
  
  6.7烟气脱硫外排液排入海水或其它水体时,脱硫液应经无害化处理,并须达到相应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应加强对重金属元素的监测和控制,不得对海域或水体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
  
  6.8烟气脱硫后的排烟应避免温度过低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6.9烟气脱硫副产品用作化肥时其成份指标应达到国家、行业相应的肥料等级标准,并不得对农田生态产生有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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