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3.研究制订施工监理旁站管理办法,建立责任制,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 14.加强建筑市场的日常专案稽查工作,会同监察部开展专项检查。配合国务院研究室开展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和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研究,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完成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上报国务院。 四、以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 15.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实施市场化。运用多种方式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资产经营,总结推广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的有关经验,发挥城市资产的综合效益。 16.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组织对《通知》落实情况的检查,将检查情况报国务院。抓紧《城市绿化条例》的修改。制订《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督促设市城市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对现有的国家园林城市进行复查,实施动态管理。 17.起草《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争取年内上报国务院。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制定《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收费办法》。研究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加快中水利用技术与设备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建设,完善水质监管体系。加大城市节水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执行力度,进一步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 18.抓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促进城市能源节约和环境改善。争取国务院尽快颁布《关于改革城镇供热体制的通知》。研究制定《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城镇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召开“全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现场会”,总结推广城市供热改革的经验。 19.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继续抓好“中国人居环境奖”活动,促进各地提高城镇总体功能,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坚持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继续抓好整顿和规范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工作。调整城市民用燃料结构,减少城市大气污染。继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推动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 20.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工作。制定《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查养护技术规程》,建立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监管机制。建立省市两级市政桥梁管理监控预警体系,实行市政桥梁强制性检查评估制度,确保城市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 五、引导和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 21.抓紧修订小城镇规划建设标准;组织制定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导则;完善小城镇规划实施和管理机制,加强小城镇的规划管理。 2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小城镇根据自身特点确定建设重点。拓宽多元化资金渠道,推进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与小城镇发展密切相关的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23.提高小城镇建设水平。大力推广供水、污水处理等小城镇建设的适用技术,抓好“小城镇建设科技促进工程”的组织实施。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抓好小城镇示范工程,引导小城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六、以严格保护为重点,加强和改进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24.抓紧编制和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尚未编报总体规划的24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在2002年底前全部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上报工作。重新核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保护区,强化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的保护。 25.加强和改进风景资源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督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暂行条例》规定落实政府管理职能,加强统一管理。争取国家立项,采用遥感技术加强对核心区的保护监测。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查处违规违章的破坏性建设。 26.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认真解决破坏性开发建设问题。抓紧修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组织制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标准、审查办法和分类标准,规范申报、论证、审查程序。研究建立风景名胜区命名动态管理制度。 七、继续深化建设领域国有企业改革 27.进一步打破市政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按照“放开市场、平等竞争”的原则,吸引和鼓励多元化、多渠道资金投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采用特许经营、委托经营、发包经营等多种方式,推进运营管理的市场化。建立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管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