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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颁布时间】 2002-01-30
【实施时间】 2002-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已经开始。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确认企业的继续经营资格,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结合新时期的特点,印发了《关于做好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2001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目标明确,布置具体。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以供工作参考。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部委《关于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1]700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明电[2001]28号)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整顿规范公司出资行为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87号)的精神,2001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各地应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公司出资行为的检查,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在年检工作中,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关于整顿规范公司出资行为的通知》精神,开展对采取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行为的专项整顿工作,加强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的审查和打击力度。并注意收集、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违法行为的种类、特点、规律及对现行法规的完善意见。该专项工作的工作进度安排为:2002年2月为宣传发动阶段;2002年3月至4月为检查阶段;2002年5月为整顿处理阶段。各登记机关要根据《关于整顿规范公司出资行为的通知》的具体要求,做好该专项工作。
  
  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项目中需前置审批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查,限期办理。
  
  三、各地须在年检期间完成换照工作。从2002年起,旧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一律停止使用。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行网上年检,并注意总结经验。
  
  五、结合年检,积极推进企业属地监管工作,加快工商所企业监管档案建设进度。在坚持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法规行为处罚权限规定的前提下,探索外资监管工作的新模式。
  
  六、各地年检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年检工作经验和汇总年检统计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本地的年检工作(包括专项整顿工作)及时汇总,并将工作总结、统计资料以及出资整顿专项工作情况及建议措施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附件: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附件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2001年12月21日发布)

  
  
各市、州、直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科(处):

  
  为了进一步巩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成果,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确认企业的继续经营资格,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现就2001年度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股东出资及出资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继续加强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的审查和打击力度,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出资状况的审查,对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以及缴付注册资本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凡情节严重,符合前述规定追诉标准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有关移交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按国家工商总局与公安部(另行发文)规定执行。
  
  各地要注意收集有关典型案例,做好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和请示。
  
  (二)加强对企业股东的监督管理,重点审查合资企业中方股东是否具备投资资格。凡是企业股权发生过变动或者企业增资过及工商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年检中可要求企业提交中方股东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中方股东经合法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审计报告。审查中如发现中方股东不具备投资资格,一是责成企业中方股东增资;二是修改公司合同、章程,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企业中方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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