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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9号
【颁布时间】 2002-01-30
【实施时间】 2002-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5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历年度内,国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税率,配额量外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外税率。溢装、短装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具体品种及税目另行公布。
  
  第四条 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可以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
  
  羊毛、毛条实行进口指定公司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六条 关税配额实行贸易方式全口径管理。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商品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统一管理。
  
  第八条 国家计委委托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国家计委;
  
  (二)接收咨询并将其转达国家计委;
  
  (三)核实申请者的申请,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
  
  (四)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
  
  (五)将国家计委作出的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决定,通知给最终用户,提供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
  
  (六)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分为A类、B类两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见附件二)为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适用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方式进口(不包括加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见附件三)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二章 申请
  
  第十条 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国家计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以及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网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及申请关税配额的具体条件,同时公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及配额内税率、配额外税率。
  
  第十一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具体条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符合申领标准的申请转报国家计委。
  
  第十三条 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者,需在外经贸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并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提出申请。
  
  第三章 分配
  
  第十四条 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商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领取。
  
  第十六条 国家计委在每年1月1日前以《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将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量通知到最终用户(加工贸易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国营贸易配额将在《通知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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