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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纪律检查委员:提出党风、党纪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掌握党员遵纪和违纪情况,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控告和申诉,并及时向支部和纪检部门汇报;协助纪检部门查处违纪案件;考察了解受处分的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二条 群众工作委员:听取和反映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和协助群众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 第五章 党支部的基本制度 第十三条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四条 工作计划和请示报告制度 支委会每年年终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支部每年组织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具体要求和方法步骤按上级党组织的通知进行)。 第十六条 “创先争优”活动制度 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活动要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根据上级党委安排进行评选。 第十七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员大会。一般每年不少于1-2次。主要内容是:听取和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新的支委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发展新党员;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等。 (二)支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支委会。主要内容是:研究、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任务的措施;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研究支部自身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研究安排党支部活动等。 (三)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落实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党员汇报、交流思想和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等。 (四)党课。及时组织党员参加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的党课教育,并进行学习讨论。结合本支部实际适时安排党课。党课教育活动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 第六章 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部的理论学习和党员教育计划,做到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建立健全学习考核制度,把理论学习作为考核党员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党员每月参加上级党组织安排和支部自行安排的理论学习和党员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天。党员教育可采取上党课,举办讲座、报告会、演讲会,组织参观访问以及收看党员教育录像片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每个党员必须编入党的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要做好考勤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党员按规定自行交纳党费。支部按要求及时将党费交到上级党组织,每年年终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及时对先进党员鼓励表扬,对后进党员帮助教育,促其转变。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按照党章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腐败分子,坚决清除出党。党员的组织处理须经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党员调入调出或外出6个月以上(含6个月),应转接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6个月以内的转临时组织关系,并在原单位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党员3人以上因公集体外出超过2个月,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按时过党的组织生活,外出回来后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员发展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下一年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按《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党支部要支持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 第七章 党内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内监督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广电总局党组的有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