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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支委会要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能否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依法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严格按制度办事。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能否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重视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五)能否密切联系群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保证党员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调查研究,坚持和发扬求真务实精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六)能否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推荐、任用干部。 (七)能否廉洁自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督的主要办法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年终要总结和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及时向党员公布,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支部要建立对党员的戒勉谈话制度。 (二)按时召开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会后要将会议原始记录和整改措施报上级党组织,并认真整改。 (三)支委会在换届选举前和年终总结时要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通过多种渠道,经常听取群众对党组织、党员的意见。支委会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八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条 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和要求,围绕单位的业务和中心工作,结合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制定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组织各方面力量共同实施。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干部职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形势任务教育;理想、道德、纪律、民主和法制教育,帮助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三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以理顺情绪、平衡心理、改善关系、增强内聚力、战斗力为目的,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与开展业务工作相结合、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与法纪规范教育相结合、坚持表扬与批评相结合、以表扬为主的原则,在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上下功夫。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渗透力,营造团结和谐、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总局直属各单位党委要依据本《细则》,每年对所属党支部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总局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