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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学[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1-18
【实施时间】 2002-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38.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等学校,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
  
  39.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限制应试外语语种。
  
  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分数不得超过20分。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降分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降低分数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4)烈士子女。
  
  4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3.定向招生若在该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44.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5.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保送生、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报经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并加盖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
  
  高等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等手续;高等学校凭录取通知书和经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办理新生入学及户籍登记等手续。
  
  46.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将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单、新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材料等及时、统一寄送有关高等学校。
  
  47.经授权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及时向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送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按规定向教育部及时上报本地区所有考生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考生可通过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48.录取工作应在9月上旬结束。9月15日前不能开学的高等学校,须报经教育部批准。
  
  49.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高等学校有责任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50.教育部主管全国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其职责是:
  
  (1)领导全国高等学校招生与考试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
  
  (3)指导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和省属高等学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并汇总备案;
  
  (4)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5)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领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点,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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