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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机构字[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1-17
【实施时间】 2002-01-1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61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2001年度检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拟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进行2001年度检查。结合前两次年度检查的经验,按照分工协作、优质高效原则,2001年度年检将以往的两次实质检查,改为由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实质检查,证监会相关部门只做形式检查。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年检过程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并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机构进行抽查,分批批复并公布年检结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1.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具有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
  
  2.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具有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年检所需报送的材料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报送的材料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度检查申请表;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机构各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及其他主要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和份额,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执行执业回避、执业披露和执业隔离制度的情况,落实现有法律法规、合规性经营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其他政府部门或组织与证券咨询业务相关的奖惩情况,业务人员参加本公司以外的行业自律组织、教育研究机构等组织的业务培训或持续教育情况等;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证券公司免于报送)。专业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应统一使用服务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应包含但不限于主要往来明细说明、投资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营业收人的主要来源及构成情况、经营费用的主要构成情况等;
  
  4.公司前5名股东、部门经理以上的高管人员、执业人员及业务等方面的变动情况;
  
  5.关联公司及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等方面的“防火墙”制度及有关情况说明;
  
  6.公司人员管理制度、主要业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7.所在机构出具的保证参检人员为专职咨询人员的承诺书和同意其申报年检的报告;
  
  8.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9.离职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原件,对未能收回原件的,需就其原因及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10.加入行业自律组织的证明材料;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2.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的奖励或处罚的证明材料;
  
  13.申请年检机构有关变更事项报备情况的说明材料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其他管理部门对申请年检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批准备案情况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14.5篇以上能够代表本公司业务水平的咨询报告、产品介绍及其他工作业绩报告;
  
  15.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16.所有文字材料统一采用A4纸格式。
  
  (二)个人需报送的材料
  
  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由所在机构代为报送下列材料:
  
  1.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年度检查申请表;
  
  2.保证自己为专职咨询人员的承诺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接受专业培训或持续教育的证明;
  
  6.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的奖励或处罚的证明材料;
  
  7.工作岗位及主要工作成果;
  
  8.与所在机构签订的2001、2002年度劳动合同(复印件);
  
  9.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10.所有文字材料统一采用A4纸格式。
  
  (三)资格证书的报送要求
  
  1.受检机构除报送机构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参检的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将不参加年检人员和报告期调出不再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原件一并通过派出机构上交中国证监会,对未能收回并不能说明理由的,以内部管理不善处理;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报告期从业资格证书所载事项变更,需换发资格证书正本的,将资格证书原件通过派出机构报送中国证监会机构;
  
  3.凡在年检申报材料报出至年检结束期间发生变动的机构及人员,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当地派出机构,并由派出机构转报中国证监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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