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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年检工作程序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报材料 参加年检机构应将本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年检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连同电子表格不迟于2002年4月30日前一同报送至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派出机构审核和现场检查 1.派出机构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自收到年检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要求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补报或重报申报材料,并分别填写机构和个人的年检审核表; 2.结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对参检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人员构成和管理方式、关联关系、业务情况、风险控制方式、财务状况(审计报表和应收、应付账款等相关账目),以及核对公司对外业务合同、机构和个人业务明细等,就上述情况分别做检查记录; 3.结合审核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机构的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谈话,做详细谈话笔录; 4.根据参检机构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现场检查和高管人员谈话情况,提出参检机构及个人是否通过年检的初步意见; 5.各派出机构最迟应于2002年5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年检工作,将包含现场检查总结、年检初步意见等内容的年检总结报告、年检审核表、现场检查记录、高管人员谈话记录、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副本)和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年检申报表的电子汇总表格及年检审核表的电子汇总表格等材料报中国证监会。 (三)中国证监会复核及公告 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的审核情况、现场检查情况等进行形式复核,将依据派出机构的初步审核意见,按照先申报、先通过、先公告的原则对相关机构和人员分批批复、公告。 凡复核不合格的,退回派出机构重新审核或直接决定不予通过年检。 中国证监会对通过年检的机构的从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和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加盖年检专用章。 四、年检标准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暂缓通过年检,限其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 1.因机构变更、咨询人员流动等原因,丧失获得证券咨询业务资格必备条件的; 2.报告期内多次对应报事项漏报、迟报的; 3.申报材料不全,在限定时间内未能补报的; 4.不配合年检的; 5.到2001年底未完成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的; 6.正在接受执法机关、行政监管机关涉案调查的机构与执业人员暂缓年检,待结案后再进行年检。被中国证监会暂停业务资格的机构与执业人员暂缓年检,暂停期满再进行年检; 7.中国证监会据合理原因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予通过年检: 1.资不抵债的; 2.2001年度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后连续六个月未开业或未正常开展业务的; 3.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虚假、有重大隐瞒、遗漏材料的; 4.拒绝或阻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检查的; 5.报告期本机构因违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受证券监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6.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7.被暂缓年检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年检的; 8.报告期不履行报告义务的; 9.中国证监会据合理原因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予通过年检: 1.丧失执业能力或执业条件的; 2.报告期受过刑事处罚的; 3.报告期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两次以上的; 4.向中国证监会或派出机构申报的资料虚假或有重大隐瞒遗漏的; 5.2001年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后连续六个月未从业的; 6.中国证监会据合理原因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咨询人员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年检报告或未通过年检的,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作废,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五、工作要求 (一)各派出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每个受检对象至少要求两人共同检查。把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机构和个人,应当暂缓或不予通过年检; (二)为保证年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年检工作实行实名检查制度,派出机构的检查人员需在年检审核表上签署姓名; (三)中国证监会将对各派出机构的年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派出机构工作考核内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发布的《关于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9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