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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16
【实施时间】 2002-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1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依法行政,转变价格行政职能,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入世要求,按国际规则办事,改进价格行政审批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自《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并积极地开展了价格决策听证工作,一些地方价格听证会取得了显著效果。
  
  举办听证会在我国是政府行政工作的一种新形式,在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中尚存在需要逐步完善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逐渐完善《听证办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公开举行的听证会严格把关,防止听证会过多、过滥。目前听证制度尚处在探索阶段。听证项目要严格限定在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己经制定听证目录的,严格按听证目录办;尚未制定的,要慎重确定听证项目。凡确定实行公开听证的,要充分准备,确保成功。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和选取听证会代表,保证其广泛性和代表住。依据自愿报名与消费者协会、价格协会或其他相关部门推荐,以及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相结合的原则,征集和确定听证会代表,根据听证项目所涉及的区域和影响的层面,价格主管部门要确定在不同地区、不同社会层面选取听证代表的名额,特别是消费者代表要能反映与调定价内容相关的不同层次消费者意见;对所选代表要有专业资格或文化素质方面的要求;同时,代表的结构要有合理的比例,以形成多方制约。为了保证听证会代表选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可以委托推荐部门采取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消费者代表和旁听代表,按标准和报名顺序以及其他公开公平的办法确定代表。专家学者等部分代表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聘请。经营者代表可以由听证申请人推荐,由组织听证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主管部门要逐渐联系一批对有关价格业务有专业特长的专家,提高听证代表的素质。
  
  三、切实保证听证程序的公开和透明。举行听证会要严格按照《价格法》和《听证办法》的规定程序操作。听证会前应发布公告,将听证会所要公开听证的内容及具体事项、程序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听证代表的推选办法和产生过程。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也可以在听证会举行前后向新闻媒体公布听证会有关内容。
  
  四、解决好行业主管部门担任听证申请人问题。《听证办法》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作为听证申请人,主要是指目前还是政企不分的垄断性行业,如民航、铁路等。除此之外,凡是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一般不再担当听证申请人,而应由企业代表或行业协会等组织担任听证申请人。防止听证时涉及听证申请人政企不分的问题。
  
  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财务状况的说明材料。听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做到充分、细致,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调价方案,应以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述,以便消费者代表了解。按照《听证办法》第15条规定,听证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财务状况的说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对申请听证的调定价方案进行初步审查,调查分析其财务、成本资料是否达到听证会的要求,必要时可委托价格协会、价格认证中心等单位承担相关组织工作。
  
  六、明确听证纪律的具体内容。为保证听证会有序进行,有必要制定和明确听证纪律。听证纪律主要包括:听证会代表按时进入和离开听证会场;未经听证主持单位允许不得发言和提问,包括有关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发言顺序必须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以及听证会召开前后的有关新闻采访等其他纪律。对这些纪律要事前做出规定,并向到会者公告。避免发生违纪现象,影响听证会的正常进行。
  
  七、开好听证会预备会。为确保听证会顺利进行,应在听证会召开之前举行预备会,对各方面工作进行检查、审核,宣布听证会议程,强调听证会的统一、协调,了解可能发生的问题,也可以利用预备会回答代表对申请报告内容中不清楚问题的咨询,为正式听证做好充分准备,保证听证会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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