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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计划及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基础科研包括先进工业技术研究、基础研究和军民两用技术研究三个领域。 (一)先进工业技术研究是指为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设计、试验、生产能力和总体水平而开展的共性基础技术研究和工程应用研究。主要包括综合设计与系统集成技术、现代工程制造技术、试验与测试技术研究三个部分。 (二)基础研究是指在基础学科和工程技术领域中,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在国防科技工业的潜在应用价值和科学依据的研究。 (三)军民两用技术研究是指具有重要军事应用价值和民用产业化前景的军民共用高技术的研究。主要包括先进民用技术转向军用和主要满足军事目的需要的军民通用高技术的研究。 第三条 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计划编制、项目管理和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国防基础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的国防基础科研工作。 第五条 为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的咨询和评价作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开展项目前期论证、项目审批和制定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安排原则、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重点、经费概算及政策措施。 第七条 五年计划编制与发布程序: (一)发展战略研究。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开展国防基础科研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国防基础科研五年计划的发展思路、目标、研究方向和重点。 (二)规划思路和计划指南编制。在发展战略研究的基础上,国防科工委组织编制并发布国防基础科研五年规划思路和计划指南。 (三)项目综合论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五年规划思路和计划指南,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项目前期综合论证,提出五年计划建议报国防科工委。 (四)计划编制与审定。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计划建议进行审查,编制和发布五年计划。 第八条 年度计划编制与下达程序: (一)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家财政年度预算指标、五年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编写并下达国防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编制要点。 (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本部门 (单位)年度计划建议报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年度计划建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编制井下达年度计划。 (四)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转发或编制下达实施计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九条 为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国防基础科研计划一经下达,任何部门 (单位)不得任意变更。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须报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十条 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实行情况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书面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实行预算项目库和合同制管理。部分项目试行招标。 第十二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管理分为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任务书批复和签定合同四个阶段: (一)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项目建议书,并向国防科工委申报。 (二)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单位)。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国防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作为备选项目。 (三)有关部门(单位)对进入预算项目库的备选项目,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上报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四)国防科工委对通过评审并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批复项目任务书或签定合同书。部分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并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项目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实施过程出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计划项目按期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