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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废止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有关机构: 为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制度,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0号文,以下简称《设立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符合《暂行办法》和《设立通知》规定条件、拟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以下“申请人”),应组建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公司筹备组”)。公司筹备组根据发起人协议的授权,具体办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事宜。 申请人和公司筹备组应当保证所报送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三、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见附件一)。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的,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中国证监会对正式受理的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参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筹备组成员进行适当形式的考核。 (三)中国证监会对筹建审核实行专家评议会制度(见附件三),专家评议会在初审工作结束后召开。 (四)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有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筹建、暂停审核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筹建的,出具批复文件;暂停审核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暂停审核后,申请人具备恢复审核条件的,另行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获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在筹建期间如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可能影响公司开业的情形,公司筹备组应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有关情况;如有关发起人不再符合资格条件,或发起人变更的,发起人应召开发起人会议形成决议后,由公司筹备组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办理相关事宜。 五、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见附件二)。 (二)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有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延迟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批准开业的,出具批准文件;拟延迟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经批准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七、履行完上述程序后,基金管理公司方可设立,并应予以公告。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3、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核专家评议会制度(试行) 附件一: 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封面应标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请材料一式8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请材料的原件留存中国证监会外,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另行提交1份申请材料最终稿原件。 二、筹建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目的、设立方案、发起人资格条件等,应由各发起人签字、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