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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试点高校的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试点高校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等活动;做好学生报到注册工作;校外学习中心(点)不能跨省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工作。 3.配合试点高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4.保证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对学生学习的服务支持。 5.承担试点高校下达的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6.落实学风、考风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承担保证考试纪律的责任。 7.保护试点高校有关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使用。 8.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9.接受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职责和审批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将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建设纳入本地区高等教育和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职责应相对集中,并由主管高等教育的领导同志负责。要重视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学生活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参加现代远程教育学习的学生,应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对待。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职责 1.对在本地区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点)实行审批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 2.向试点高校和校外学习中心(点)传达国家和本地区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指导试点高校合理设置专业和制定招生计划;审查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 3.负责对设在本地区内的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学习中心(点)责令整改、暂停或取消远程教育服务资格。对学习中心(点)的检查评估结果也将作为教育部对试点高校进行检查评估的重要依据。 4.未经审批就自行建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必须尽快履行审批手续。不履行审批手续的要责令停办。对在本文下发之前各试点高校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要进行重新审批,对未通过审批的要限期整改或停办,并协助试点高校处理好有关善后工作。 5.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处罚意见需在征求有关试点高校的意见之后决定。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处罚意见须抄报教育部。 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必须由依托建设单位和试点高校共同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审批。经批准的校外学习中心(点)为另外的试点高校服务,由校外学习中心(点)报新增试点高校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拟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申请后要限期审批,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试点高校和依托建设单位,抄报教育部,并通报其它试点高校,向社会公布。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审核申请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材料 1.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书面申请文件。包括依托建设单位的概况,申请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类别、层次、规模、设置地点、计划开设专业、计划开课日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信箱等。 2.依托建设单位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人员、辅导教师、教学模式、管理方式、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以及其它必要的条件与设施情况;校外学习中心(点)的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性。 3.教育部批准试点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 4.试点高校在本地区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方案。 5.试点高校与依托建设单位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协议书。 6.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场地、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 7.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规章制度。 8.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或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地区关于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办法。要防止和反对垄断、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学习者的正当权益,努力营造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的校外学习中心(点)进行年度检查,并在每年11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基本情况和年度检查结果向教育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