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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规范各种相关表格格式及代码(参见本标准第1部分1章确定的适用范围),配合全国专利信息化建设,提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特制定本标准。 1.范围 ZC0004-2001的本部分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相关表格的代码规则,并提供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格代码汇编》。 本标准适用于: --请求人或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各类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进行各类知识产权审理及管理工作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其他当事人办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2.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ZC0004-2001的本部分: 2.1表格代码 它由表格属性码、申请类别码、程序阶段码和顺序码组成,采用5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或其组合,代表一个具体意义的表格。 2.2表格属性码 根据表格使用性质不同而分别赋予的一位阿拉伯数字或一位英文字母。 2.3申请类别码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不同申请种类而分别赋予的一位阿拉伯数字或一位英文字母。 2.4程序阶段码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审查工作程序划分的阶段不同而分别赋予的一位阿拉伯数字或一位英文字母。 2.5顺序码 采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与英文字母组合,按照递增原则先数字后字母的顺序编码。 3.总则 3.1制定表格格式及代码标准的基本原则 3.1.1通用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符合国际上通用的规范作法,能够满足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的发展需要。 3.1.2实用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简单实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3.1.3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易维护性,便于修订和扩充。 3.2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的原则 3.2.1统一性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发送及内部使用的表格应当按照本标准采取统一的格式,并保证按照统一标准赋予表格代码。 3.2.2表格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 表格代码是唯一的和固定的。每一个代码只对应一个表格,一个表格的代码不得用于其他表格。从而使代码易于管理和使用。 3.2.3表格代码的编码方式实用性原则 代码的编码方式要有规律性,既要有利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的编定、实施、管理和维护,又要有利于申请人的了解和使用。 3.2.4术语规范性原则 表格代码标准涉及的相关术语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注释并公之于众。国家知识产权局享有对术语的唯一和最终解释权。 4.表格代码规则 4.1编码规则 本标准采用5位阿拉伯数字或阿拉伯数字与英文字母混合编排作为表格代码。 第1位是“表格属性码”,第2位是“申请类别码”,第3位是“程序阶段码”,第4、5位是“顺序码”。 4.2编码规则表 表格代码编码规则表 ┌──┬─────────┬──────────┬──────┬────┐ │码位│第1位│第2位│第3位│第4和│ │││││第5位│ ├──┼─────────┼──────────┼──────┼────┤ │名称│表格属性码│申请类别码│程序阶段码│顺序码│ ├──┼─────────┼──────────┼──────┼────┤ │内容│1-接收类│1-发明专利│1-受理│0-99│ │及含│2-发出类│2-实用新型│2-初审││ │义│3-内部使用并存档│专利│3-实审││ ││4-内部使用不存档│3-外观设计│4-复审││ │││专利│5-授权││ │││4-集成电路│6-无效││ │││布图设计│8-权利处置││ │││5-PCT│9-行政复议││ │││0-公用│0-通用││ └──┴─────────┴──────────┴──────┴────┘ 4.3举例说明 示例1: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12101 │││─┬─ │││└───表示顺序号为1 ││└──────表示此表用于受理阶段 │└────────表示此表涉及实用新型专利 └──────────表示此表属于接受类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