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评吸鉴定:由指定单位将评吸样品统一切丝、卷制、挑选、编号,组织评定。 评定单位由郑州烟草研究院和五家卷烟厂组成,烟厂组成根据品种需要从国家局确定的36家重点卷烟企业中选择确定。 (三)评定结论 每个新品种有3个取样点,分送6个评吸单位,共18个评吸结果。三分之二以上的结果相当于或好于对照,作为评吸质量的最低标准,达到或超过这一标准的,且烟叶外观质量、物理特性、化学成分相当于或好于对照的,视为通过工业评定。 第四章 审定与公告 第十条 对于完成上述程序,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全国烟草品审会办公室对申请者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全国品审会,并通知申请者准备会议材料。 第十一条 品种审定采取会议审定方式。全国品审会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新品种选育报告、区试示范结果、省级审评报告、农业评审报告、工业评定报告等材料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会议对申报的品种进行认真讨论后,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审定。到会委员人数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投票有效,赞成票数达到或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者,通过审定。 第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全国品审会办公室负责将审定通过的品种性状、评语及命名,提交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统一编号、登记,签发审定合格证书,由农业部公布。 第十四条 对审定有争议的品种,需经实地考察后,提交下次全国品审会复审,如果复审仍未通过,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十五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育种者提供一定数量的原种交给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的种质资源保存单位保存利用。 第五章 审定标准 第十六条 对烟草品种的审定项目,主要包括产量、品质、抗性三个方面。品种遗传性状稳定,烟叶外观品质、化学成分、评吸结果、抗病性、适应性等主要性状优于或相当于对照品种,有扩大推广应用前景的品种方可通过品种审定。 第十七条 烟叶外观品质:烟草新品种的烟叶外观品质在两年的区域试验中必须优于对照品种。烤烟品种要求叶片颜色多橘黄与金黄,光泽强,色度浓,油分多,结构疏松,厚度适中,成熟度好,含梗率低于33%;白肋烟品种要求厚度适中,颜色红色至浅红棕色,光泽鲜明,身份适中,结构疏松;香料烟品种要求叶色橘黄(巴斯马型)或咖啡色(沙姆逊型),油分足,光泽好,弹性强,组织细致。 第十八条 烟叶化学成分:烤烟、白肋烟、香料烟品种要求还原糖含量在对照品种还原糖含量的±20%以内,烟碱含量在对照品种的烟碱含量的±15%以内,主要化学成分比例协调。 第十九条 单料烟评吸质量:评吸综合指标必须优于或相当于对照品种。 第二十条 抗病性:对烟草主要病害黑胫病、青枯病、赤星病、普通花叶病、黄瓜花叶病、马铃薯Y病毒病和根结线虫病等,两年诱发鉴定结果,必须达到高抗其中一种或中抗其中两种病害。 第二十一条适应性:在连续两年区域试验中有多数试点表现优异,综合性状稳定,参加一至两年生产试验适应性表现较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申请品种审定者,需交纳一定数额的审定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国家烟草专卖局1996年5月3日发布的《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办法及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4: 烟草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烟草品种试验,是新品种选育、引种与推广应用的中间环节,其任务是鉴定品种(系)的农艺性状、抗病抗逆性、适宜种植区域、工农业利用价值,确定新品种的最佳栽培调制配套技术,为品种审定、品种推广和实行品种合理布局提供科学依据。为了提高试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使试验工作规范化,根据《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品审会)审定的国内选育、国外引进以及合作培育的烤烟、白肋烟、香料烟等烟草新品种(系)都必须统一进行烟草品种试验。 第二章 试验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烟草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按照全国和省级两级进行,统一安排。 第四条全国烟草品种试验,由全国品审会组织并委托指定的单位主持实施。 第五条 省级品种试验,由省级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组织并委托指定的单位主持实施;未成立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的,由省级公司组织并委托指定单位主持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