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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外来资金投入,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二十五、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六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积极搞好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建设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十六、第三十五条删除。 二十七、第三十六条调整为第三十七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流通和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鼓励发展自治州优势产品出口,所得外汇自行安排使用”。 删除原第三款。 二十八、第三十七条删除。 二十九、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城镇和农牧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划和建设应当体现民族特色。积极推进农村牧区小城建设。” 三十、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旅游业的发展,加大对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引进民间资本,发展特色旅游,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全州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 三十二、第五章的标题“财政管理”修改为“财政金融”。 三十三、第四十条调整为第四十一条,并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上级机关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三、四款合并后作为该条第四款,即“自治机关对州属县实行划分税种、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加强对县、乡(镇)两级财政的管理。” 三十四、第四十二条调整为第四十三条。将第一款中的“实行减税或者免税,报经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修改为“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将第二款中的“应给予自治州一定比例的税收留成”修改为“应给予自治州一定比例的利益补偿”。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等方面,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帮助其发展经济。”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加大金融对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扶持力度。” 三十七、第四十五条调整为第四十八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加强普通高中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重视学前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远程教育”。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自治机关为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三十八、第四十六条调整为第四十九条,并将其中“场地和设备”修改为“场地设施和发展基地”。 三十九、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调整为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加大职业技术教育和农牧民的技能培训”。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扫盲工作,积极扫除农牧区的青壮年文盲,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文化和技能培训。” 四十一、第四十九条调整为第五十三条,并把其中的“自主地决定”修改为“制定”。 四十二、第五十条调整为第五十四条,将第一款中的“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戏剧”一句修改为“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将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推进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图书出版发行工作,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民族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四十三、第五十一条调整为第五十五条,将第一款中的“加强地方病的防治”修改为“加强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在“西医并重的方针”之后增加“加强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把“做好妇幼保健工作”修改为“做好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积极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将第二款中的“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修改为“改善医疗预防保健条件”。在“培养各民族的医务人员”之后增加“开展中藏药等民族医药的发掘”。将“加强藏医学研究,继承和发展藏医学”修改为“加强藏医学的研究、继承和发展”;把“允许个人行医”修改为“实行医师执业准入制度”。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农牧区医疗保健体系,实现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使农牧区人人享受初级卫生保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