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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十四、第五十二条调整为第五十六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提高人口素质”。 四十五、第五十三条调整为第五十七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大力开展全民健身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民族人民的体质”。 四十六、第五十五条调整为第五十九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教育各民族公民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自治机关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和挑动地区纠纷的行为”。 四十七、第五十六条调整为第六十条,并把其中的“共同维护各民族的团结”修改为“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四十八、第五十七条调整为第六十一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汉语言文字。对能够熟练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四十九、第五十八条调整为第六十二条,并把“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事业”修改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五十、第五十九条调整为第六十三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即“每年藏历新年放假一天”。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表述和标点符号作了必要修改。 《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经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重新公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