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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发文字号】 国邮[2001]256号
【颁布时间】 2001-06-07
【实施时间】 2001-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8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办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通知

[接上页]

  │4000公里以上至5000│14│6.5 │3.7 │
  
  ├────────────┼──────┼──────┼───────┤
  
  │5000公里以上至6000│16│7.5 │4.3 │
  
  ├────────────┼──────┼──────┼───────┤
  
  │6000公里以上│20│9 │6 │
  
  └────────────┴──────┴──────┴───────┘
  
  说明:
  
  1、此表供用户了解快递包裹资费水平。
  
  2、表中里程由国家邮政局综合计费区距离及邮路长度等因素统一核定。
  
  3、具体资费标准以各地根据国家邮政局规定编制的《快递包裹资例表》为准。
  
  4、本表所列资费标准不含保价费和挂号费。
  
  附件3: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物流市场的需求,充分发挥邮政网络资源优势,为用户提供一种安全可靠、传递迅速和服务周到的物品递送服务,特制定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处理办法。
  
  第二条 快递包裹业务是为满足不同的市场需求,服务水平介于普通包裹和特快专递包裹之间的包裹寄递业务。
  
  第三条 快递包裹业务属邮政的主营业务,相关收寄、处理、运输、投递等生产环节,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邮政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快递包裹按其内件性质属于包件;按处理手续属于给据邮件;按邮局所负责任分为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
  
  第五条 快递包裹业务的准寄范围和开办范围同普通包裹(见《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第六条 快递包裹每件的重量限度以40千克为限;最大体积以。能够装入二号邮袋为标准,最小尺寸同国内普通包裹。内件为脆弱易碎、流质易溶物品的快递包裹最大重量限度以10千克为限。
  
  第七条 快递包裹业务的收寄,采取窗口收寄和上门揽收收寄两种方式。
  
  第八条 快递包裹实行自愿保价的原则。保价快递包裹按所填申报价值的1%收取保价费,保价金额每件最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第三章 收寄和处理
  
  第九条 交寄快递包裹应填写“国内快递包裹详情单”一式三联(可暂时使用“国内包裹详情单(邮1106)”代替),并通联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见图1),相关填写标准同国内普通包裹。凡同一寄件人同批交寄且收件人为同名址的,可以一单多件填写详情单,但必须标注明确。
  
  第十条 收寄处理
  
  一、视内件,确认是否符合准寄范围、邮件封面及详情单书写(应请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的电话号码)、封装是否符合规格(除重量外,相关规格同国内普通包裹)。
  
  二、逐件在邮件正面右上方粘贴“快递包裹条形码标签”,(可暂用“包裹条形码标签(邮1108)”代替)并在包裹正面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
  
  三、逐件称重计费,填写详情单,核对无误后,第一联(收据)交寄件人,第二联(存根)收寄局留存,第三联随邮件投交收件人签收后,由投递部门存档。
  
  四、脆弱或流质易溶物品的邮件分别按“红杯”或“红杯水”规定办理。
  
  五、快递包裹的资费不可按贴票方式收取。
  
  第十一条 分拣封发处理
  
  一、快递包裹的分拣封发按快递包裹传递时限规定组织处理,各局出口按邮区中心局封发总包。收寄局收寄的单件超过20千克(脆弱包裹满10千克)的快递包裹可直封寄达局所在郎区中心局。袋惭快递包裹逐件填写“封发快递包裹清单”一式两联(单式表格文字为红色),业务开办初期可暂时使用“封发包裹清单”(邮1203甲,或1203乙)代替,并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其他相关标准同国内包裹)。拴挂“快递包裹袋牌”(相关文字内容为红色),业务开办初期,可暂时使用大件商包袋牌(邮1219乙)代替,并加盖“快递包裹”戳记。
  
  二、快递包裹总包的交运时,应缮制路单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收发快递包裹路单”(单式表格及文字为红色),业务开办初期可暂时使用“收发邮件路单”(邮13 01)代替,一并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装入详情单的总包应在相关路单上进行批注(其他相关标准同国内普通包裹)。
  
  第四章 运输和投递
  
  第十二条 快递包裹业务采用以陆路运输为主的方式,其发运次序,排列在特快专递邮件之后、普通包裹之前,要选择快速有效的车次和最佳的邮路组织运递,车次和经转路由一经确定,应编制发运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快递包裹在干线运输环节按轻件计划发运,中转局按轻件经转时限要求转发相关车次。
  
  第十四条 快递包裹的传递时限规定按表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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