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到2015年底,全国所有在2008年前达到疫情控制标准的县(市、区)力争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全国所有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10年以上的县(市、区)力争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4.普及农村自来水和无害化厕所。 (1)到2008年底,全国尚未控制传播的县(市、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0%,农村沼气式或三格式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70%。 (2)到2015年底,全国流行县(市、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农村沼气式或三格式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90%。 5.提高防治知识普及率,增强防病意识。 (1)到2008年底,全国已达到疫情控制标准和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血防知识知晓率和正确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 (2)到2015年底,全国流行县(市、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血防知识知晓率和正确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6.加大家畜传染源管理力度。 (1)到2008年底,全国以家畜为主要传染源的尚未控制传播的县(市、区),家畜圈养普及率达到50%以上。 (2)到2015年底,全国以家畜为主要传染源的流行县(市、区),家畜圈养普及率力争达到100%。 三、策略和措施 (一)尚未控制传播地区。 山丘型疫区。结合退耕还林等林业生态工程、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微型水利和节水灌溉工程以及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重点实施工程灭螺;同时,采取人畜同步化疗、改水改厕、健康教育、家畜圈养等综合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钉螺面积,控制血吸虫病传播。 湖沼型疫区。开展以人畜同步化疗和家畜圈养为重点,并对易感染地区实施药物灭螺,有效控制传染;同时,结合沼气池建设和改水改厕、健康教育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人畜感染率,有效控制疫情;此外,还要结合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水利血防灭螺工程、兴林抑螺和湿地保护等工程,改造重点地区有螺环境,压缩血吸虫病疫区范围。 (二)传播控制地区。 通过实施农业、水利和林业工程消灭残存钉螺,加强安全供水和粪便管理,并采取人畜选择性化疗,防止疫情反复,巩固防治成果。 (三)传播阻断地区。 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积极开展对当地群众、流动人口、家畜和螺情的监测,发动群众报螺报病;加强与毗邻地区的信息交流和联防联控,防止外来传染源和钉螺输入,防止疫情在当地蔓延;有残存钉螺地区,还要结合发展经济,改造钉螺孳生环境,消灭残存钉螺。 (四)其他历史流行区和有潜在传播危险的地区。 重点做好疫情和螺情的监测工作,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及时发现和治愈传染源,消灭残存和新孳生的钉螺,并完善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 四、政策和保障 (一)组织保障。 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政策,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要不断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新模式,保证血防工作可持续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4]16号)精神,落实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制订防治规划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和沟通,督促其履行部门职责,落实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坚持“春查秋会”制度,建立成员单位年度述职制度、疫区防治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等,加强对血防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加强地区间联防联控。流行区要按照血吸虫病地理分布特点,结合跨省、跨地区的重大工程建设,制订区域联防工作规划,开展联防联控。根据各区域间的实际情况,分类分片确定联防联控重点和具体措施,优先在重疫区安排见效快、效益好、易巩固的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已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和监测任务较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联防活动。 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等多种形式,组织群众开展血防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查螺灭螺,查病报病,改造生产生活环境,逐步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的作用,积极宣传当前血防工作的严峻形势以及党和政府采取的措施,大力普及防病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