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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经费保障。 血防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疫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省、市(地)级人民政府对县、乡两级开展血防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县、乡级人民政府合理安排血防工作经费、人员工资和福利以及有关专项防治经费。 结合卫生、农业、水利和林业建设的血防综合治理项目,中央对与灭螺有关的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给予适当支持,对地方防治机构的基本建设经费给予必要支持;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购买人畜治病及灭螺药品、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给予适当补助;省、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 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三)法规和政策保障。 制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并完善地方性法规,依法规范和加强血防工作。 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病的基本预防药品,并对经济困难农民血吸虫病治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在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疫区,将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实行医疗救助;在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开展农村医疗救助的疫区,对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实行特殊临时救助措施,适当补助有关医疗费用。 对感染血吸虫病的家畜进行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视经济状况分级负担;鼓励疫区推行以机代牛,并逐步纳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试点范围。 疫区可组织村民在生产生活区开展义务灭螺活动,灭螺义务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积极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灭螺工程招投标管理,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四)机构和人员保障。 省、市(地)、县、乡级现有血防机构的预防职能原则上纳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配备专门人员承担防治技术指导和重大疫情处理等血防工作。疫区市(地)、县级现有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原则上与当地医疗资源整合,乡级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纳入当地卫生院,从事包括血吸虫病治疗在内的综合医疗服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统筹安排血防基础设施建设,到2005年底,基本完成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血防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建设任务。 加强血防队伍建设,开展血防专业人员的素质教育与技术培训,充实优秀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建立一支信息灵敏、反应快速、能胜任防治技术指导职责和及时有效处理突发疫情的血防工作队伍。 疫区省各级畜牧兽医、水利部门要有适应血防工作的机构和队伍。疫区农垦系统血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农垦系统有关单位的防治工作。 (五)技术保障。 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国家重点科研计划,组织多部门、跨学科的联合攻关。研究开发新型有效、方便快捷的查螺查病方法和高效、安全、价廉、方便、持久的灭螺药品及预防、治疗药品,研究筛选预防疫苗,研究改进以改善生态环境灭螺为主的防治策略和血防卫生学评价等。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 五、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一)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各有关地区要将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没有实现防治工作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监督检查。 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实行述职制度和规划目标考评制度。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会议,请各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履行血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述职。疫区各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订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通报同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三)中期考评和终期评估。 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分别于2009年、2016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考评和终期评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中期考评情况对2015年的目标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