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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4]39号
【颁布时间】 2004-04-26
【实施时间】 2004-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9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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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抓紧出台各项相关政策措施
  
  (二十二)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研究提出简化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研究制定鼓励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国产装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
  
  (二十三)财政部、税务总局要按照增值税改革的方向,研究提出对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的实施方案;按照所得税改革的方向,研究提出减轻企业税负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研究提出对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欠税予以豁免,以及对资源开采衰竭期矿山和低丰度油田开发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的实施办法。
  
  (二十四)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要研究提出商业银行处置东北三省银行不良资产的指导意见,并确定减免贷款企业表外欠息的基本原则;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三家政策性银行依照该原则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十五)国资委、财政部要研究提出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以及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和混岗集体工问题的政策措施,并选择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进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试点。
  
  (二十六)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和外专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人才交流力度,培养和引进国内外人才。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二十七)东北三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组织实施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工作的领导,提出工作目标,明确任务和责任,狠抓贯彻和落实。要处理好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系,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都要服从和服务于全国经济发展的大局。坚持高起点,走新路子,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决杜绝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妥善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振兴老工业基地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
  
  (二十八)东北三省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抓紧编制本地区调整改造和振兴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规划的指导、论证和衔接,加强对东北地区重大项目的协调。结合编制“十一五”规划,协调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石化、钢铁、船舶、军工、装备制造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林业生态建设、科技、教育和人才等重点规划。各有关方面要增强振兴老工业基地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密切配合,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问题和建议。要认真研究振兴战略的重大政策及实施方案,重大问题报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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