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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法[1999]699号
【颁布时间】 1999-10-23
【实施时间】 1999-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93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章程》的批复

中国烟草交易中心:
  
  经研究,同意《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章程》。请在烟草专卖品及其他非烟草专卖品的烟用物资交易中,严格遵守本章程。
  
  附件:
  
  
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完善烟草专卖体制而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交易中心是全国烟草行业进行烟草专卖品及其他非烟草专卖品的烟用物资交易的场所。其基本任务是:按照烟草专卖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烟草专卖品供需双方间的规范、公平交易,为交易活动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章 交易原则、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 交易中心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坚持专卖、搞活流通、规范交易、科学管理”为宗旨,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组织交易活动。
  
  第五条 交易中心交易的范围为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包括零配件)和其他非烟草专卖品的烟用物资等。
  
  第六条 交易中心组织的各类交易活动主要采取协商、竞价等方式来进行。
  
  第七条 交易形式分为交易会和日常交易两种。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烟草交易领导小组,作为烟草专卖品交易的管理机构。交易领导小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副局长、国家烟草专卖局经济运行司、专卖监督管理司、发展计划司、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监察局、机关服务局、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中烟实业发展中心有关负责人组成,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副局长任组长。交易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国家烟草专卖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协调各方,密切配合,确保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交易领导小组下设专业分组,分别作为各类烟草专卖品交易的管理机构。专业分组由中国烟草有关专业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烟草交易中心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经济运行司、专卖监督管理司、发展计划司、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监察局、机关服务局和中烟实业发展中心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四章 交易中心职责、内设机构
  
  第十条 交易中心的基本职责是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安排烟草专卖品及其他非烟用专卖品的烟用物资的交易活动,并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各类烟草专卖品及其他非烟草专卖品的烟用物资交易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负责会员及会员代表的管理工作,负责交易活动的场地安排、合同打印、食宿接待、后勤保障、有关交易咨询和交易场所的广告宣传等,并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交易中心的法人代表,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任命。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内设办公室、交易部、财务部、信息部、公关部等职能机构,分别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章 会员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卷烟、烟叶、烟机烟用物资等专业会员。申请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和相关中国烟草专业公司审查同意,并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方可成为交易中心的正式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必须委派本企业正式职工为会员代表,并凭交易中心核发的“会员代表卡”参加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交易中心交易,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2.对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3.对交易中心交易活动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批评;
  
  4.按规定程序退出交易中心。
  
  第十八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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