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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颁布时间】 1997-05-17
【实施时间】 1997-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4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接上页]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后,在申请人出境前如发现申请人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或工作单位变换,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五、受理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领取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各地根据本《规范》第一条规定制订申领《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的规定。内地居民根据当地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填写申请表,提交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该公安机关提出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
  
  (二)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县、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事由和相应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调查,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后报上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复核审批。从受理申请到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应当在60天内完成。审批机关作出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三)打分排队,公布结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打分标准为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内地居民打分,按得分高低依次排队,并公布打分排队情况。
  
  (四)公布发证名单。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限定名额,依照排队先后顺序每月公布放行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签发证件前15天,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最初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出入出境管理部门接待室张榜公布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赴港澳地区定居理由、分居年限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并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户口所地派出所。
  
  有关部门和群众对公布放行名单中某申请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缓发证件,并立即组织核查。
  
  (五)签发证件。公布发证名单15天后无异议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即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并将证件当面交申请人。持证人凭注销户口证明和交还身份证的回执,领取证件。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认真对持群众提出的异议或举报,发现确实不符合条件、已丧失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在调查核实后取消定居资格并公布处理结果。
  
  六、打分标准
  
  各类申请人具体打分标准见附件。
  
  七、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50元人民币;申请手续费5元人民币。
  
  八、实施日期
  
  本规范自1997年5月20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
  
  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打分标准(表)
  
   一、夫妻团聚类打分标准
  
  ┌──────┬──────────────────────┬────┐
  
  │项目│ 分居时 限│总│
  
  ├──────┼──────────────────────┤│
  
  │档次│分居日期:││
  
  ├──────┼──────────────────────┤分│
  
  │分值│分居天数×0.1 ││
  
  ├──────┼──────────────────────┼────┤
  
  │得分│││
  
  └──────┴──────────────────────┴────┘
  
  说明:此表用于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申请人。夫妻每分居一天,得0.1分,以此递加,计算结果为总得分。
  
  分居时间从结婚之日起计算;结婚时夫妻双方均未在港澳地区定居的,如可提供配偶加盖有出境验讫章的《前往港澳通行证》等证明确切的出境日期的材料,分居时间从出境之日起计算,否则按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首次签发之日计算,只填有月份的,按当月1日计算。
  
  二、照顾无依靠父母类打分标准
  
  ┌─────┬───────────┬───────────┬────┐
  
  │ 项目 │申请人年龄│ 被照顾人年龄 ││
  
  ├─────┼───┬───┬───┼───────────┤ 总 │
  
  │ 档次 │ 18-- │ 31-- │ 51-- │被照顾人出生日期:││
  
  ││ 30岁 │ 50岁 │ 59岁 │││
  
  ├─────┼───┼───┼───┼───────────┤ 分 │
  
  │ 分值 │10│20│5 │岁数--59││
  
  ├─────┼───┼───┼───┼───────────┼────┤
  
  │ 得分 ││││││
  
  └─────┴───┴───┴───┴───────────┴────┘
  
  说明:此表用于申请去港澳定居照顾无依靠父母的申请人。申请人以18岁(含18岁)为起点,59岁(含59)岁为限。申请人依年龄段分别得分。被照顾人以60岁为起点(含60岁),长1岁得1分。如60岁得1分,61岁得2分,以此递加。申请人与被照顾人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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