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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和细化自身所承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对公民控告、检举或者扭送的犯罪嫌疑人,都应当接受,及时依法处理,并保护控告、检举、扭送入员的安全; (三)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制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加强对旅店、废品收购和公共娱乐场所等行业的管理,并检查、指导各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和群防群治工作; (四)搞好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暂住证登记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保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打击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 (五)结合办案注意发现治安隐患,提出司法、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防范机制; (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七)做好监管改造场所的管理、教育、稳定工作; (八)做好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的监督、改造、考察工作。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回访,帮教工作; (九)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十)协助有关部门疏导、调处各种民间纠纷,防止各类矛盾激化; (十一)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执法职责的履行,应当依据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阵地的作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制止和取缔具有反动、色情、淫秽、暴力、凶杀、封建迷信内容等有害读物的制作、销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当积极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先进典型,组织制作、播放健康有益的影视节目,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制止反动、色情、淫秽、封建迷信等音像制品的制作和播放。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治安保卫组织,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并会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的治安秩序。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指导村规民约的制订和执行;做好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工作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及时调处乡(镇)之间、县(市)之间边界纠纷;配合组织好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单位。 第十九条 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调解和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十条 药品食品监督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医药市场和医疗秩序的管理,查禁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取缔非法行医;管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吸食毒品和对吸食毒品人员的监测治疗和康复以及毒品的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工商企业、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加强对个体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开发区、城镇居民住宅区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公安、司法机关派出机构以及消防、交通警察等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加强小区治安防范和参与安全创建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公路、车站、机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站、车秩序,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打击抢劫、盗窃货运物资和旅客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搞好护路联防,维护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 农牧、林业、水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所在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草场、水利、矿产资源等方面纠纷的调解处理,消除治安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