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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监察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监察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监察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省监察厅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省监察厅受理以下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省监察厅派出的监察机构以及各地级以上市监察机关不作为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省监察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或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向省监察厅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对监察决定不服或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省监察厅设立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听取意见; (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议; (四)起草和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五)办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的对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办理省人民政府裁决案件中要求省监察厅办理的事项; (七)组织和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宜; (八)指导下级监察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做好对下级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备案案件的审查工作。 (九)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统计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 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二)熟悉行政监察法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了解行政监察业务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知识; (四)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 第七条 省监察厅各业务部门和派出监察机构,各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由本业务部门或派出监察机构以省监察厅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向省监察厅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书面意见; (二)协助省监察厅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本业务部门或派出监察机构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下一级监察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三)协同省监察厅行政复议机构承办其他与本业务部门或派出监察机构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八条 省监察厅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期限; (二)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三)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是否符合省监察厅的受理权限; (七)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八)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省监察厅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省监察厅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自省监察厅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经厅领导批准后,依法制作和送达《广东省监察厅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省监察厅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制作和送达《广东省监察厅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