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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1995-06-23
【实施时间】 1995-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67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为维护政纪的严肃性,加强税务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正确贯彻执行和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现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政纪,促进税务人员为政清廉,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正式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
  
  第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违法违纪的行为是: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四)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五)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七)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
  
  (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
  
  (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
  
  (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九)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二十)违反规定乱收费;
  
  (二十一)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五条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六条 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二)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 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税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利用税收票证、印章或发票谋取私利的,按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第九条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视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超越权限,擅自为私营企业及其他个体经济组织减免税收不足1千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1千元以上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超越权限,擅自为全民、集体“三资”企业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或不足5万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且减免税额占全年应上缴税金的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擅自决定纳税人缓缴应缴税款的,比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使国家税收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根据数额大小,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积压、截留国家税款,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不足5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且占该年度应入库税款额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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