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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教成[1995]7号
【颁布时间】 1995-06-14
【实施时间】 1995-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6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举办函授、夜大学教育是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是普通高等学校整体评估工作的组成部分。为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的教育质量,促进函授、夜大学健康发展,按照我委《关于开展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意见》(教成〔1993〕8号)的精神和要求,现就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对象
  
  凡经国家教委审批、备案举办函授、夜大学本、专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均应参加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依据、内容和重点
  
  函授、夜大学教育的评估以我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等为依据,对学校举办成人教育的投入、教育管理过程、教育质量等作出全面的评价。在函授教育的评估中,要特别注重对函授教学过程和函授站的检查,并对部分课程质量进行抽查检测。
  
  三、评估的组织及方法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的评估工作实行国家、地方(或部门)、学校三级评估体制。
  
  1.国家教委成立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评估工作专家组。负责研究、部署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全国评估工作的开展,参与、监督、检查地方和部门组织的评估工作,实施对地方、部门和学校的抽查性评估。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内设立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评估小组,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的评估工作,对学校做出评估结论,完成本地区、本部门的评估工作总结,接受国家教委评估组织的指导和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不单独组织评估的,可由学校主管部门与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参加地方的评估工作。
  
  国家教委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参加学校所在地的评估工作。
  
  3.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参加的自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函授、夜大学教育的全面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教委有关评估工作的文件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评报告,提出接受上级评估组织检查评估的申请。
  
  四、评估的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评估工作分为启动试点、全面展开、检查总结三个阶段。从1995年起至1997年5月底结束。
  
  (一)启动试点阶段(1995年12月底前完成)
  
  本阶段的任务是:学习评估文件,组织建立评估队伍,拟定评估工作计划,开展评估试点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教委对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评估工作的安排,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具体评估工作计划、工作进程,部署评估工作,并于1995年7月15日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评估工作计划、评估领导小组名单、试点学校名单报送我委成人教育司。
  
  2.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派员参加部分地区和部门组织的评估试点工作,并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交流、总结。
  
  (二)全面展开阶段(1996年1月至1996年12月底前完成)
  
  本阶段的任务是: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应评学校的全部评估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在1996年12月底前,对所评学校做出评估结论,建立评估档案,完成评估报告。
  
  2.在评估过程中,国家教委组织专家组参加地方和部门的评估活动,检查、督导评估工作的开展。分片组织地方、部门评估工作情况的汇报交流。及时印发评估工作简报,报道评估动态,推动全国评估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检查总结阶段(1997年1月至1997年5月底前完成)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汇总评估情况,开展抽查评估,进行总结表彰,公布评估结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总结和各学校评估结果于1997年1月初报送国家教委。
  
  2.国家教委组织力量对地方、部门和学校进行抽查性评估。进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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