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向社会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的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类。 4.重新公布具有函授、夜大学教育办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五、对评估结果的处理 1.对评估结果为优秀、成绩突出、社会信誉好的学校,进行宣传、表彰。 2.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取消其办学资格。 3.函授、夜大学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对普通高等学校整体工作进行评价和实施奖惩的必要条件。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不能参加有关项目的评审。 4.评估工作结束后,对评估范围内未参加评估工作的学校,停止招生。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首次开展,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客观公正,坚持标准,防止走过场。在评估期间,暂停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的审批、备案工作。 在评估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委成人教育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