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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教成[1995]7号
【颁布时间】 1995-06-14
【实施时间】 1995-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6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3.向社会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的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类。
  
  4.重新公布具有函授、夜大学教育办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五、对评估结果的处理
  
  1.对评估结果为优秀、成绩突出、社会信誉好的学校,进行宣传、表彰。
  
  2.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取消其办学资格。
  
  3.函授、夜大学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对普通高等学校整体工作进行评价和实施奖惩的必要条件。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不能参加有关项目的评审。
  
  4.评估工作结束后,对评估范围内未参加评估工作的学校,停止招生。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首次开展,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客观公正,坚持标准,防止走过场。在评估期间,暂停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的审批、备案工作。
  
  在评估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委成人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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