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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获得《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如违反本规定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其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无效,收费应全部没收。 第二十四条 审查核发《评价许可证书》的管理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单位领导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调整其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类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必须由持《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和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涉外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一般应由国内持有《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承担,确需委托国外机构进行评价的,其评价资格由国家地震局确认。 第二十七条 《评价许可证书》、《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申请登记表》由国家地震局统一印制、编号和发放。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翻印或自行印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录: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等级划分表 ┌───┬───────────┬───────┬──────────┐ │许可证│甲级│乙级│单项│ │书等级││││ ├───┼───────────┼───────┼──────────┤ │持证上│持甲级上岗证书6人以上│持乙级以上上岗│持甲级上岗证书│ │││证书6人│2人以上│ │岗人员││││ ├───┼───────────┼───────┼──────────┤ ││1.地震构造区划分及其││1.地震构造区划分及│ ││最大潜在地震确定││其最大潜在地震确定。│ │地震│2.能动断层鉴定技术│ 发震构造鉴定 │2.能动断层鉴定技术│ │地质│3.断层活动性分段及发││3.断层活动性分段及│ ││震构造鉴定││发震构造鉴定│ │││││ ├───┼───────────┼───────┼──────────┤ ││1.地震的观测与精定位│1.潜在震源区│1.地震的观测与精定│ ││2.潜在震源区划分及地│划分及地震活动│位│ ││震活动性参数确定│性参数确定│2.潜在震源区划分及│ │地震│3.地震危险性分析(确│2.地震危险性│地震活动性参数确定│ ││定性方法和概率性方法)│分析(确定性方│3.地震危险性分析(│ │││法和概率性方法│确定性方法和概率性方│ │││)│法)│ ├───┼───────────┼───────┼──────────┤ ││1.场地反应分析(一维│1.场地反应分│1.场地反应分析(一│ ││反应分析、二维反应分析│析(一维反应分│维反应分析、二维反应│ ││及非线性分析)│析)│分析及非线性分析)│ │地震│2.人造地震动合成│2.人造地震动│2.人造地震动合成│ ││3.地震动参数和反应谱│合成│3.地震动参数和反应│ │工程│估计│3.地震动参数│谱估计│ ││4.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和反应谱估计│4.地震地质灾害小区│ │││4.地震地质灾│划│ │││害小区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