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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法[1993]第11号
【颁布时间】 1993-04-28
【实施时间】 1993-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9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卷烟批发市场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九九二年八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在上海全国烟草专卖局长、公司经理座谈会上,提出了在烟草行业建立卷烟批发市场等一系列深化改革措施。根据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7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建立卷烟批发市场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建立卷烟批发市场的必要性
  
  自烟草行业实行烟草专卖体制以来,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对卷烟流通体制进行了不断改革,这对理顺卷烟流通渠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决定建立全国性和区域性(省级性)的卷烟批发市场,以取代卷烟销售定货会制度,实行定货和余缺调剂,目的是在烟草专卖体制下,建立、健全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规范交易、公平竞争的卷烟流通体制。
  
  建立卷烟批发市场,使工商企业直接见面,一是有利于卷烟工商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实现自主经营;二是有利于打破市场封锁,为烟草行业工商企业创造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外部条件;三是有利于沟通工商企业的产销信息和市场信息,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调整产品结构,增加名优和适销产品的生产供应;四是有利于卷烟产品的余缺调剂,以满足全国各地区、各个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五是有利于对全国卷烟价格的宏观指导并为制定和下达卷烟生产计划提供参考依据;六是有利于实现工业企业的扭亏增盈,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建立卷烟批发市场方向是对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卷烟流通体制在新形势下的一项重要改革。
  
  二、建立卷烟批发市场的条件基本成熟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并加速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机制和逐步完善各项经济政策,宏观上为改革卷烟流通体制、建立批发市场创造了重要条件。
  
  烟草行业改革和发展十一年以来,已形成了产供销一体化的垄断经营体制,也积累了卷烟生产流通管理的较系统的经验。
  
  一九九二年国务院决定调整卷烟产品税率和放开卷烟价格,为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多年形成的烟草专卖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为批发市场交易的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家确定的烟草行业的一些特殊政策,如实行限产压库等等,都有利于加强全行业的宏观调控。
  
  建立卷烟批发市场,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烟草行业发展的要求,也是烟草行业卷烟流通发展的自身要求。卷烟流通体制进行较大改革的时机已趋成熟。
  
  三、建立卷烟批发市场的基本原则
  
  1.建立卷烟批发市场是对现行流通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因此,要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下积极、稳妥地进行,防止一哄而起。
  
  2.目前,全国性的主管卷烟批发市场只建一个,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3.卷烟工业企业较多、产销量较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级烟草专卖局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试办省级性的批发市场。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报送书面申请时,应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方案、交易规则、章程等有关材料。
  
  4.全国性的卷烟批发市场主要进行省际间的卷烟、雪茄烟的产销及调剂交易。省级性卷烟批发市场进行省内的卷烟、雪茄烟的产销及调剂交易。跨省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在全国性的卷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
  
  5.参加全国性卷烟批发市场的工商企业为国家批准的卷烟厂、雪茄烟厂(不含地方烟厂)和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参加省级性卷烟批发市场的工商企业为本省经国家批准的卷烟厂、雪茄烟厂和本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6.为了控制卷烟生产总量,防止盲目生产,在卷烟批发市场交易的数量和品种,将提供给国家计划部门作为下达生产计划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衔接生产计划的参考依据。
  
  卷烟批发市场应当坚持保障供给的原则,购销双方应当按照合理的流向定货;个别紧俏的产品,也可采取分配定货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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