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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法[1993]第11号
【颁布时间】 1993-04-28
【实施时间】 1993-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9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卷烟批发市场有关问题的意见

[接上页]

  7.参加卷烟批发市场的工商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供货或购货单位,自主决定购销数量、品种,允许购销双方协商定价和议定交货时间。
  
  参加卷烟批发市场的卷烟厂、雪茄烟厂(含厂站合一的调拨站)不得购进卷烟、雪茄烟。
  
  8.为维护卷烟批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参加交易的购销双方,应签订规范的购销合同,并经市场管理机构监章。
  
  四、卷烟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
  
  卷烟批发市场应当为参加交易的工商企业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及时办理各种必要手续,提供市场信息等方面资料,以及做好通讯、结算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应设置必要的管理机构或派驻管理人员对卷烟批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并审定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等必要的管理制度、办法,以保障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对于已经开办和自发形成的卷烟批发市场,要按照国发〔1993〕7号文件规定精神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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