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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4]7号
【颁布时间】 2004-01-16
【实施时间】 2004-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安徽省四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生产安全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比上年都有所下降。但部分地区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2003年5月13日,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6名矿工遇难。8月11日至18日,山西省连续发生3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8月11日,大同市杏儿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3人死亡;8月14日,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三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8月18日,左权县河南村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最近一段时间,特别是进入2003年12月下旬,又相继发生了广东连州市“12·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石油川东北气矿“12·23”特大井喷事故和辽宁昌图县“12·30”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这3起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中),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教训极其惨痛。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关注,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指派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组织事故抢险和调查。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将已经结案的山西、安徽省4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和两省人民政府的检查予以通报。
  
  经调查认定,山西、安徽省发生的4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均为责任事故。这4起事故,反映出部分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现场管理不严的问题仍然很严重;个别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第一”的思想树得不牢,没有摆正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部分煤矿企业在煤炭市场趋于好转的情况下,不顾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扩大生产。目前,4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已经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已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安徽芦岭煤矿“5·13”事故的两名直接责任人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芦岭煤矿矿长孙家斌受到开除留用2年、留党察看2年处分;芦岭煤矿党委书记王士永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宋从恕受到撤销行政和党内职务处分;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欧阳其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安徽省经贸委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主任计承法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其他22名相关责任人员也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山西杏儿沟煤矿“8·11”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黎兵、李二民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杏儿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杏煤公司)北风井负责人张世军受到开除留用察看1年、留党察看1年处分。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杏煤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邵文受到撤销行政和党内职务的处分;杏煤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李志明受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大同市煤炭工业局局长段建华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大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雁峰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10名相关责任人员也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山西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三矿“8·14”事故的两名直接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三矿通风区区长尹有万、三矿副总工程师李虎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三矿矿长王忠太受到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三矿党委书记李双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阳泉煤业集团公司总经理王体轩、董事长王亦农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16名相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山西左权县河南村煤矿“8·18”事故的两名直接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其他3名直接责任人芦艾林、范先红和河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煤矿矿长王俊利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河南村党支部书记王俊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左权县煤管站副站长李建荣受到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并解除聘用合同。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左权县辽阳镇镇长甄贵清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左权县辽阳镇党委书记赵宏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左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义劲中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责令左权县人民政府县长孙光堂向晋中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其他6名相关人员也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为深刻吸取教训,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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