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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金融合作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的合作: 一、内地支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其国际资金外汇交易中心移至香港; 二、支持内地银行在香港以收购方式发展网络和业务活动; 三、内地在金融改革、重组和发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发挥香港金融中介机构的作用; 四、双方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五、内地本着尊重市场规律、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保险企业以及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到香港上市。 第十四条 旅游合作 一、为进一步促进香港旅游业的发展,内地将允许广东省境内的居民个人赴港旅游。此项措施首先在东莞、中山、江门三市试行,并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实施。 二、双方加强在旅游宣传和推广方面的合作,包括促进相互旅游以及开展以珠江三角洲为基础的对外推广活动。 三、通过合作,提高双方旅游行业的服务水平,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一、双方鼓励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推动彼此之间的专业技术人才交流。 二、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研究、协商和制订相互承认专业人员资格的具体办法。 第五章 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十六条 措施 双方通过提高透明度、标准一致化和加强信息交流等措施与合作,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十七条 合作领域 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贸易投资促进; 2.通关便利化; 3.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4.电子商务; 5.法律法规透明度; 6.中小企业合作; 7.中医药产业合作。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领域的具体合作内容载于附件6。 三、应一方的要求,双方可通过协商,增加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合作领域或内容。 四、任何根据本条第三款增加的领域或内容应补充列入附件6。 第六章 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例外 《安排》及其附件所载规定并不妨碍内地或香港维持或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九条 机构安排 一、双方成立联合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高层代表或指定的官员组成。 二、委员会设立联络办公室,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联络办公室分别设在中央人民政府商务部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商及科技局。 三、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1.监督《安排》的执行; 2.解释《安排》的规定; 3.解决《安排》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 4.拟订《安排》内容的增补及修正; 5.指导工作组的工作; 6.处理与《安排》实施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宜。 四、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并可在一方提出要求后30天内召开特别会议。 五、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安排》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委员会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杂项 一、除非《安排》另有规定,依据《安排》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影响或废止一方依据其作为缔约方在其他协议下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双方应努力避免增加影响实施《安排》的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一条 附件 《安排》的附件构成《安排》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修正 根据需要,双方可以书面形式修正《安排》或附件的内容。任何修正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三条 生效 《安排》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安排》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安排》于二00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附件1: 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货物贸易中零关税的实施制定本附件。 二、香港继续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三、内地自2004年1月1日起分阶段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指符合《安排》附件2规定的货物。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授权发证机构按照香港法例的有关规定签发《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进口享受《安排》中零关税的货物时,进口人应按照《安排》附件3的规定向内地海关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或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对本附件表1列明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内地税则税目调整时,表1的税则号相应进行转换。香港的生产企业提出要求享受零关税货物的申请时,应依照当年的内地税则号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