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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内地将对本附件表1以外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申请和核查 1.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的生产企业可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提出要求享受零关税货物的申请。 2.申请企业应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提供货物名称和生产能力或预计生产情况的资料和数据。 3.香港工业贸易署及香港海关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进行核查和认定,按照现有生产货物和拟生产货物分别汇总。 (二)确认和磋商 1.每年6月1日前,香港工业贸易署应将其分别汇总的货物名称、生产能力或预计生产情况的资料和数据提交商务部。 2.商务部在收到香港工业贸易署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应会同内地有关部门与香港工业贸易署在当年8月1日前共同核定和确认货物清单。 3.货物清单确认后,海关总署应与香港工业贸易署就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磋商。双方应于当年10月1日前完成原产地标准的磋商。 (三)公布和实施 1.对香港现有生产的货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地将货物清单及相应的原产地标准分别补充列入本附件表1和附件2表1。自完成磋商后第二年1月1日起,内地根据香港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2.对拟生产的货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地应将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补充列入附件2表1。申请企业正式投产后,经香港工业贸易署和香港海关核查,由香港工业贸易署通知商务部,经双方共同确认,内地将有关货物清单补充列入本附件表1。自双方确认后第二年1月1日起,内地根据香港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3.双方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公布磋商确认的货物清单及原产地标准。 (四)香港工业贸易署每年6月1日后向商务部提交资料要求享受《安排》零关税的货物,降税安排顺延一年。 六、当因执行本附件对任何一方的贸易和相关产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一方要求,双方应对本附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磋商。 七、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表1: 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 ┌──┬────────┬────────┬─────┬──────┐ │序号│内地2001年税则号│ 货 名 │内地2003年│内地2004年 │ │ │ 列 │ │最惠国税率│《安排》税率│ ├──┼────────┼────────┼─────┼──────┤ │ 1 │ 21050000 │冰淇淋及其他冰制│ 24.2│ 0 │ │ │ │食品不论是否含可│ │ │ │ │ │可 │ │ │ ├──┼────────┼────────┼─────┼──────┤ │ 2 │ 27100054 │润滑油 │ 6.0 │ 0 │ ├──┼────────┼────────┼─────┼──────┤ │ 3 │ 28433000 │金化合物 │ 5.5 │ 0 │ ├──┼────────┼────────┼─────┼──────┤ │ 4 │ 30041011 │氨苄青霉素制剂 │ 6.0 │ 0 │ ├──┼────────┼────────┼─────┼──────┤ │ 5 │ 30041012 │羟氨苄青霉素制剂│ 6.0 │ 0 │ ├──┼────────┼────────┼─────┼──────┤ │ 6 │ 30041013 │青霉素V制剂 │ 6.0 │ 0 │ ├──┼────────┼────────┼─────┼──────┤ │ 7 │ 30041019 │其他青霉素 │ 6.0 │ 0 │ ├──┼────────┼────────┼─────┼──────┤ │ 8 │ 30041090 │其他已配剂量含有│ 6.0 │ 0 │ │ │ │青霉素或链霉素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