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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392号
【颁布时间】 2003-11-23
【实施时间】 2004-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0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

[接上页]

  第六十二条 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
  
  第六十三条 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本条例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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