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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3]63号
【颁布时间】 2003-07-10
【实施时间】 2003-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四亚甲基二砜四胺(即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以下统称毒鼠强)仍然屡禁不止,因毒鼠强引起的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为在2003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毒鼠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在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
  
  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奖惩并用和禁疏并举原则。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
  
  二、分工协作,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责任
  
  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迅速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应进一步明确从生产、销售、使用、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处置、中毒人员救治,到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犯罪活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精心组织,突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突出抓好以下专项整治工作:一是由公安机关牵头,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彻底捣毁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对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追查源头,依法严惩,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二是由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对全国现有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工厂库存和市场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抽检,对含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立即扣押,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三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对杀鼠剂经营点进行排查,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坚决取缔非法销售的经营单位和摊点,严肃查处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对销售毒鼠强的行为,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四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对本地区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进行彻底清查清缴。要教育群众上交个人持有的毒鼠强,对拒不上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应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的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四、严密防范,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以及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事故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投毒事件的发生。应指导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解毒急救药品、医疗器具和卫生检验设备,确保中毒救治工作迅速有效展开。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必须及时、稳妥处理,并查清毒源和有关原因、责任,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
  
  五、加快设施建设,确保及时完成毒鼠强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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