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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3]63号
【颁布时间】 2003-07-10
【实施时间】 2003-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对已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由环保部门组织协调。各地区要加快建设或认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无害化处置设施。对已收缴的毒鼠强要尽快彻底销毁,所需经费由省级人民政府解决。应加强对处置设施的监管,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对发生的污染事故,要迅速采取消除污染的有效措施并立即上报。
  
  六、完善监管制度,从根本上消除毒鼠强危害
  
  (一)加强审批和登记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杀鼠剂审批登记要求,对已审批登记的产品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有毒鼠强等违禁成份的,要立即取消登记,依法吊销生产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追查毒鼠强来源,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杀鼠剂生产企业,要合理规划、科学布局,鼓励合法生产厂家生产既符合国家环保安全要求,又经济实用的杀鼠剂。
  
  (二)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2003年9月1日以前,对部分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要完成其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和定点工作。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城市由市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爱卫会和农业部门应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经营杀鼠剂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杀鼠剂合法经营的定点单位,应当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必须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对杀鼠剂实行统一采购和发放,城市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由县级政府指定单位负责。
  
  统一采购单位不得从中谋取利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销杀鼠剂。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生产企业不得向未获得核准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杀鼠剂,否则从严查处。
  
  (三)实行统一标签和标识。从2003年9月1日起,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统一标签和标识,这项工作由农业部牵头组织实施。对2003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杀鼠剂要进行检查登记,属于合法产品的,由生产企业加贴新的标签后准予销售。2003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未使用新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不准销售。
  
  七、加强培训,开展统一灭鼠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及杀鼠剂等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城乡居民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和科学灭鼠水平。建立完善的鼠害测报网络体系,鼓励和支持灭鼠技术的研究开发。
  
  各地政府要坚持属地化原则,实行灭鼠工作分级负责制。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长效机制,持久开展统一灭鼠工作。2003年适当时候,各地区要开展一次统一灭鼠示范活动。争取从2004年开始,按照城乡结合、统一时间、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检查的原则,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全国统一灭鼠行动。城市灭鼠工作由爱卫会负责,农村灭鼠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
  
  八、加强宣传工作,形成高压严打毒鼠强的舆论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讲毒鼠强的社会危害和科学灭鼠知识,交流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通过对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曝光,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
  
  九、健全交流机制,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加强与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每月月底向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农业部)报告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
  
  
200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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