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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3]62号
【颁布时间】 2003-07-09
【实施时间】 2003-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三)发电企业全部电量实行集中竞价上网的地区,在建立现货市场的基础上,应允许市场参与者采取签订差价合同等措施规避交易风险。在现货市场价格出现非正常涨落时,有关部门可规定最高或最低限价。
  
  (十四)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集中竞价的同时,在合理制定输配电价的基础上,应允许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用户、独立核算的配电公司与发电公司进行双边交易,双边交易的电量和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办法另行规定。集中竞价的交易价格为供需双方的市场均衡价格。竞价初期,可制定相应的规则,对成交价格进行适当调控,确保市场交易平稳有序。
  
  (十五)新建和现已具备条,件的核电企业应参与市场竞争;风电、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暂不参与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招标价格优先购买,电力市场成熟时由政府规定供电企业售电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
  
  (十六)符合国家审批程序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1994年以前建设并已签定购电合同的、1994年及以后经国务院批准承诺过电价或投资回报率的,在保障投资者合理收益的基础上,可重新协商,尽可能使其按新体制运行。
  
  (十七)改革中的“搁浅成本”问题,原则上通过企业重组或国有资产变现等办法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八)电力市场竞价前,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应严格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五、关于输配电价改革
  
  (十九)输配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原则制定,并逐步实现政府定价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十)政府对输配电价格的管理,作为方向性目标,可选择激励作用较强的定价方式。厂网分开时按电网平均销售电价扣除平均购电价格确定,竞价实施后,逐步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过渡。要制定与价格管理相适应的成本规则,按社会平均水平确定电网运营成本,以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和市场筹资成本为基础确定投资收益。
  
  (二十一)输配电价格分为共用网络服务价格、专项服务价格和辅助服务价格。这些价格的制定,均与电网企业总收入水平统筹考虑。
  
  (二十二)共用网络服务价格按电压等级制定,各电压等级价格应反映其对系统造成的成本耗费。竞价初期,同一电压等级的用户输配电价执行同一价格水平,原则上实行单一电量电价,条件成熟后,逐步引入更加科学的计价方法。
  
  (二十三)专项服务价格分为电厂接入价、专用输电工程服务价和联网价三类。价格水平以成本为基础确定。
  
  (二十四)辅助服务实行有偿提供,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关于销售电价改革
  
  (二十五)销售电价改革的方向,是在允许全部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的基础上,由市场定价。竞价初期仍由政府制定的销售电价,应逐步实现定价的规范化、科学化,并有利于同市场接轨。
  
  (二十六)政府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坚持公平负担,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兼顾公共政策目标,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
  
  (二十七)竞价初期销售电价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构成,输配电价中包含电力销售费用。
  
  (二十八)根据用户用电负荷特性及便于与上网电价联动的原则销售电价的分类举行调整,目标是将用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三类,每类用户按电压等级和用电负荷特性定价。竞价初期,销售电价分类应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逐步调整,工业用电、趸售用电价格可单独分类。
  
  (二十九)对具备条件的用户普遍推行两部制电价,并合理调整基本电价在销售电价中的比重,使基本电价能准确反映用户对系统固定费用的实际耗费。
  
  (三十)全面实行峰谷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同时实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电价等有利于系统平衡、降低系统成本的电价形式。
  
  (三十一)销售电价的调整;采取定期调价和联动调价两种形式。定期调价是指政府每年对销售电价进行校核,如果年度间电价水平变化不大,应尽量保持稳定。联动调价指上网电价同方向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对销售电价作相应调整,适用范围仅限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
  
  (三十二)电力市场开始竞价的第一年内,居民生活用电及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水平原则上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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