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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3]62号
【颁布时间】 2003-07-09
【实施时间】 2003-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调整用户分类、扩大两部制电价范围等改革措施,在电力市场竞价开始半年后逐步实施。上述期间内如果上网电价变化幅度较大,电网企业增支或减支部分在以后调整销售电价时解决。
  
  七、关于电价管理
  
  (三十三)需由政府管理的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重大价格决策,应充分听取政府电力监管部门、电力行业协会及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电力监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的建议。
  
  (三十四)电价管理原则和各电力市场的容量电价、输电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配电价格和对终端用户的销售电价,在输、配分开前,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输、配分开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省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十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电力市场参与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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