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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3]22号
【颁布时间】 2003-04-17
【实施时间】 2003-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1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纠风工作的主要任务
  
  2003年的纠风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为重点,着重解决社会反映强烈、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努力取得纠风工作的新成效。
  
  (一)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一律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同时,抓紧研究提出在其他地区农村小学和初中推行“一费制”的具体办法,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未实行“一费制”的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乱收费。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实行“三限”政策(即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的招生比例、最高收费标准和最低录取分数线。加强对择校生收费的审计工作。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收费行为,收费标准继续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不得提高;禁止以民办二级学院、网络学院、软件学院等名义超成本高收费;禁止以调专业为名乱收费。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积极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探索建立教育收费听证和监察员制度,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实行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巧立名目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和捐资助学费等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坚决制止通过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和“搭车”收费。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监督,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
  
  (二)继续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全面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全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对国家规定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管力度,坚决纠正各种不规范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规范运作的药品购销机制。综合整治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价格秩序,推动解决由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过多过滥而引发的恶性竞争问题;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药材市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等制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经营药品、违反医药价格政策、发布虚假医疗药品广告、非法行医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中的商业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作风纪律整顿,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的廉洁行医意识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把医德医风建设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医德医风考核、群众投诉举报、惩戒公示等制度,切实解决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索要和收受“红包”等问题。
  
  (三)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
  
  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农业税及其附加不许超过国家规定的税率上限,不准超范围、超标准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准在农业税及附加和“一事一议”之外对农民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和收费。今后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集资项目。要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真正摸清债务底数,不准突击清收税费尾欠,不能把乡村债务分摊到农民身上。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审核,深入开展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和向农民工收费等问题的专项治理。禁止在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违反规定加价收费和“搭车”收费;禁止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继续向农民收取;禁止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费;禁止利用行政手段硬性摊派报刊,增加群众负担;农民建房和农民外出务工除依法颁发的证照、证书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禁止借婚姻登记等“搭车”收费。要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全面实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涉农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完善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税费改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侵犯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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