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2]64号
【颁布时间】 2002-12-07
【实施时间】 2002-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2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江西、河南三起违规建办公大楼和私人住宅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今年年初,山西省委对沁水县端氏镇政府加重农民负担违规修建办公大楼,江西省纪委对乐安县部分领导干部违规修建私人住宅,河南省政府对夏邑县曹集乡政府违规建造综合办公大楼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山西省沁水县端氏镇党委和政府加重农民负担违规修建办公大楼问题的查处情况
  
  山西省沁水县原为省定贫困县。1998年3月至2001年9月,沁水县端氏镇党委、政府采取向农民乱收费等手段筹集资金,修建办公大楼,耗资430万元。主要问题有:
  
  (一)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修建办公大楼。1998年至1999年,端氏镇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用弄虚作假等手段办理了办公大楼征地手续。在建楼过程中,严重违反建筑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既没有报建、招标,也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大楼建成后至今尚未验收和决算。
  
  (二)擅自提高标准,超限额收取乡统筹和村提留费。1999年,全镇共向农民收取乡统筹费100.18万元,比县核定的限额超出33.42万元。2000年,全镇向农民征收乡统筹费157.17万元,比县核定的限额超出91.82万元;农民负担的乡统筹和村提留费人均126.21元,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31%。
  
  (三)自立项目乱收费、乱罚款。1999年该镇在宅基地登记发证过程中自立项目乱收费、乱罚款共28万多元。2000年至2001年该镇有7所小学以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名义向学生乱收费10.8万元。
  
  (四)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征收税费。镇、村干部每年组成若干个“小分队”,分片分村突击征收税费,并多次非法动用警力,将拒交税费的村民强行关押,随意处罚。
  
  (五)大量挪用、占用专项资金。至调查时止,该镇已支付办公大楼工程款347.5万元。其中:挪用各种专项资金213.5万元;占用镇财政预算资金28.1万元、暂存往来户款32万元;占用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乱收费款13.4万元。
  
  (六)大搞庆典活动,借机敛财。2001年9月29日,该镇召开端氏籍在外工作人员联谊会并举行办公大楼剪彩,庆典活动支出4.3万元,收受124个单位、32个所辖村、34个人的礼金竟达18.37万元。
  
  经山西省纪委、监委和晋城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沁水县原县委书记、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贾联亭,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闫兆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端氏镇原党委书记冯文忠开除党籍处分;给予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柴兆亮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给予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现沁水县固县乡党委书记)刘天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镇党委副书记张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责令沁水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进行认真整改,组织审计等部门对端氏镇党委、政府修建办公大楼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全部退还超收的乡统筹款和其他的乱收费、乱罚款。山西省委、省政府已将此事件在全省进行了通报。
  
  二、江西省乐安县部分领导干部违规营建私人住宅问题的查处情况
  
  江西省乐安县原是省定贫困县。截止2001年底,该县共拖欠干部、教师工资2717万元。1997年3月至2001年4月,乐安县共有27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在县城集中连片地盖起了连体单门独院住宅楼,建筑面积最大的381.25平方米,最小的171平方米,与当地群众的住房产生了较大的反差。主要问题有:
  
  (一)乐安县财政局领导干部违规建设10栋连体单门独院住宅楼。1997年10月6日,县财政局原局长黄凤珍主持局党组会议,决定集资兴建2栋4层楼的职工宿舍、6栋连体单门独院住宅楼,供科级以上干部居住。1998年初,新任财政局局长涂继旗决定增加2栋连体单门独院住宅楼,供自己和新调任的一位副局长居住。此后2名退休的原财政局领导自愿要求参加了集资建房。至此,连体单门独院住宅楼由6栋增加到10栋。建房的“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费用均由单位统一支付。
  
  (二)乐安县敖溪镇领导干部违规建设1栋连体单门独院住宅楼。1997年3月至5月,敖溪镇党委、政府两次召开会议,决定在前坪路住宅区集资兴建连体单门独院住宅楼。原镇长王云生(现任敖溪镇党委书记)违规以集资建房名义建私房,未交纳购地费用,并两次参加房改。
  
  经江西省抚州市纪委、监察局和乐安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分别给予乐安县财政局原局长黄凤珍、县财政局党组书记涂继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参与研究并同意兴建连体单门独院住宅楼和拖欠应由本人支付“三通一平”费的县财政局副局长袁国平,县财政局财税检查办公室主任杨六生,县财政局原副局长易华全、江小梅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上述人员所拖欠的“三通一平”费。给予乐安县敖溪镇原镇长王云生党内警告处分,同时收缴其拖欠的购地费和第二次房改的优惠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