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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 人民银行、审计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供销总社、 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近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供销社与棉花购销、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棉花企业)分开的改革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为全面推开和规范社企分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7号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社企分开的目标和原则 (一)社企分开的目标。供销社各级联社与其所属的棉花企业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企业改革的基础上,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并按其出资额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能,把棉花企业建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发展跨地区、跨所有制、贸工农一体化的棉花企业集团,促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棉花流通体制。 (二)社企分开的原则。按照清产核资后有关部门确认的出资比例分担债权、债务,保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维护债权方利益,确保国家、集体资产不流失;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二、社企分开的主要内容 (一)清产核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经贸、税务、供销社、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清查、核实棉花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量及构成,清理债权、债务。清产核资工作原则上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清字[1996]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参照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32号)执行。清产核资的基准日为2001年12月31日。对1999年9月1日以前的资产、负债数额,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清理核查的截止日期1999年8月31日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对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情况,要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对于国发[2001]27号文件下发后进行过改制或权属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棉花企业,也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如债权、债务已合理确定,且没有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则予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确定债权、债务。 (二)产权界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经贸、税务、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棉花企业进行产权界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棉花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原则上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要会同供销社等部门,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以下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地棉花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棉花企业改革的具体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1.净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符合棉花购销、加工条件的棉花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棉花企业通过相互参股,吸引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入股,或是向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股权,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净资产较少,资产质量一般,符合棉花购销、加工条件的棉花企业,应通过改组、兼并、联合、出售等形式放开搞活。涉及企业兼并的,兼并企业要承担被兼并棉花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工作;涉及企业出售的,出售所得应优先偿还所欠银行债务和安置企业职工。 3.资不抵债,连年亏损,扭亏无望,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棉花企业,应依法实施破产。破产财产按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破产企业要妥善安置好职工,对安置职工费用不足的部分,由同级供销社出资弥补,供销社无力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