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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收集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询问笔录; (五)鉴定结论; (六)视听资料;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违章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 在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时,应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讲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证人的证言材料应由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需要从有关单位的业务档案中取证时,应凭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的介绍信进行。对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不能交出的,可按原件复印、复制、拍照,其证据须注明出处,并加盖原单位公章。 第六章 案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立案调查的违章案件,经取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均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理案件要做到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第二十八条 处罚金额(不包括没收非法所得部分)在三千元以上的,应报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审批;二万元以上的应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处罚金额超过五万元,应在批准后十日内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计划外烟厂产品和手工卷烟,各级烟草专卖局可作没收处理,不须事先呈报上级烟草专卖局。但对案情严重,金额较大的,应报上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三十条 案件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后,即可定案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定案处理的案件,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按规定的权限审查批准后,由办理案件的烟草专卖局做出处理决定书,在十日内送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 处理决定书主送当事者,抄送有关单位,同时抄报上级烟草专卖局存查。 第三十二条 被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下达处理决定书的上级烟草专卖局提出书面申诉书,逾期则处理决定发生效力。案件处理机关在接到申诉书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在一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送达申诉单位或个人,该复议决定为终审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下级烟草专卖局对上级烟草专卖局的复议决定要遵照执行,不得借故推托或顶着不办,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三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已经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调卷审查或指令下级烟草专卖局纠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同时又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案件,应根据其主要性质,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 案件涉及管辖区外的违章单位或个人,当地烟草专卖局无法处理的,应通知其所在地区的同级烟草专卖局协助处理,其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应积极配合查处,不得推诿责任。 第七章 结案归档 第三十六条 所有立案查处的案件,在案件处理完毕后,都必须将所有材料清理存档。 第三十七条 对大案、要案结案十日内必须写出案件报告和综合材料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存查。 第三十八条 罚没物品(包括罚没款)的保管、处理,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九条 借阅、调用、移交档案材料,应办理批准或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有权调阅下级烟草专卖局处理违章、违法案件的案卷。 第八章 办案纪律 第四十一条 凡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必须立案;按规定应上报的案件,应在指定期间内上报。否则,要追查工作人员和直接责任领导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办案人员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与案件有牵连的; (二)近亲属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泄密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规定,坚持实事求是,严禁逼、供、信,防止错案发生。一旦发现错案要主动纠正。 第四十五条 办案人员要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在各级烟草专卖局内部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程序的修改、解释权归国家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