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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是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提供有力保证。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各兼职委员单位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我国民族工作中的问题,努力完成党中央确定的民族工作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二00二年六月) 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工作关系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关系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民族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需要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国家民委实行委员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本部门的职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及时了解民族工作情况,对做好民族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国家民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兼职委员会议,交流民族工作情况,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对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情况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是: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外经贸部、文化部、卫生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体育总局、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各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国家计委:负责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研究;协调编制民族地区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国家民委系统基本建设年度计划;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支持“兴边富民行动”和扶持22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整体发展;在国家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和安排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向民族地区倾斜。 国家经贸委:协调解决民族地区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特殊问题;指导民族地区的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引导和安排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促进企业间开展互惠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民族地区的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和中小企业发展。 教育部:研究拟定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 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援助,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支持帮助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与国家民委、北京市共建中央民族大学。 科技部:研究拟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大对民族地区科技投入力度,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科技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实用技术的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的培训培养、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重点倾斜。 财政部:拟定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及有关建议,制定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等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指导省、自治区对民族自治州、县的财政转移支付。 人事部: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研究完善向边疆民族地区干部倾斜的工资福利制度。 国土资源部:研究拟定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的政策,组织编制有关资源规划;解决民族地区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