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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4-29
【实施时间】 2002-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3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中国服务和投资是我国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策。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方面制定了一些政策,这对吸引他们来中国服务和投资,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的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有关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外经贸部、国务院侨办、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高度,从国家大局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我国服务和投资工作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式,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把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
   (公安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外经贸部、 国务院侨办、
  国家外国专家局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为更好地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我国服务和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人士,可以为其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
  
  (一)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三)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四)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西部地区或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二、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措施
  
  (一)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F字(访问类)签证(以下简称“长期多次F字签证”)。
  
  (二)对需在中国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工作类)签证。
  
  (三)持L字(旅游类)签证、F字签证以及X字(学习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所持签证变更为Z字签证,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签证;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将所持签证变更为长期多次F字签证。
  
  三、办理入境及居留便利事宜的程序
  
  (一)符合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外国籍人士可在境外径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或入境后,向中国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中国国内有关单位也可代外国籍人士申请办理。
  
  各驻外使领馆收到外国籍人士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申请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报国内相关部门(单位)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外事管理部门等一类被授权单位(以下简称一类被授权单位)审批。一类被授权单位要及时将审批意见函告外交部,由外交部函告我驻外使领馆。经审批同意的,我驻外使领馆即为申请人颁发签证。中国国内单位代外国籍人士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由中国国内单位报相关的一类被授权单位审批。一类被授权单位要及时将审批意见函告外交部,由外交部通知我驻外使领馆为申请人颁发签证。
  
  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可由本人或中国有关单位持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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