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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4-11
【实施时间】 200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两年多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等地区认真开展了退耕还林的试点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得力,退耕还林试点工作进展良好,取得了一定经验。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退耕还林的决策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政策措施是完全正确的,深得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拥护,是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贫困山区农民脱贫治富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对退耕还林试点工作的指导,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对确保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但是,在试点期间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有些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完善。为把退耕还林工作扎实、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现就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作出如下规定:
  
  一、退耕还林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退耕还林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吃饭、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问题;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树种;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必须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
  
  二、科学制订规划,加快退耕还林进度
  
  (三)进一步明确退耕还林的范围。凡是水土流失严重和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划实施退耕还林。对需要退耕还林的地方,只要条件具备,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四)因地制宜,科学制订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要依据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编制省级退耕还林工程规划,明确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建设重点和政策措施。
  
  要根据不同气候水文条件和土地类型进行科学规划,做到因地制宜,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互结合。在干旱、半干旱地区,重点发展耐旱灌木,恢复原生植被。在雨量充沛,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竹林、速生丰产林。
  
  各地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竹间作、林药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多种合理模式还林,立体经营,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退耕后禁止林粮间作。
  
  (五)及时下达退耕还林任务。为了抓住造林最佳季节,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从今年起,国家将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在10月31日前下达下一年度计划任务。各省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沙化耕地优先安排退耕还林,关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实施退耕还林的工程县(市、区、旗,下同),在接到计划一个月内将年度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要组织编制县级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特别是要做好乡镇作业设计,把工程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
  
  根据气候条件,在确保完成整地的条件下,允许国家退耕还林年度任务实行滚动安排。
  
  (六)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不补助粮食和现金。
  
  三、认真落实林权,调动和保护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七)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权属所有证明。
  
  (八)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九)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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