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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2-27
【实施时间】 2002-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8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72号文件)下发后,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成品油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加油站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但由于利益驱动,加油站违规建设、布局不合理、过多过滥的问题还相当严重,税负不均且税收征收难度大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此,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整顿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打击各种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行为,转变加油站经营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配送,进一步促进石油石化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使加油站的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基本合理;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石油石化企业的竞争力明显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成品油经营秩序和加油站服务质量基本满意;同时,也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做好准备。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做好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要按照国办发72号文件的规定和各自职责,指导和协调省级经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制定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加油站的布局,完善有关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规范。各省经贸和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意见和已有工作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30日前明确本地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和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全面完成规划的审定工作,保证新建加油站布局合理;并责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在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搬迁或关闭。
  
  各地区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办发72号文件规定执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对纳入本系统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进行规范,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要对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凡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以下简称:国经贸543号文件)下发前未经任何批准擅自建设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依据相关法律一律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凡未经省级经贸部门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属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建设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收购、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可补办有关手续,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余的加油站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三)加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加油站整治的有关工作。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公安部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建设部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质检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会同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抓紧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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