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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1-18
【实施时间】 2002-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4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淮河上游干流尚无控制工程,经多年研究,出山店水库可控制流域面积2900平方公里,总库容34.9亿立方米,建成后可使淮干上游防洪标准提高到10年一遇以上,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加快前期工作,争取尽早立项建设。
  
  (四)淮河流域现有病险水库较多,列入国家第一、二批重点病险水库的20座,目前尚有9座未完成除险加固任务,要加快除险加固步伐。其他大型、中型、重要小型病险水库和病险水闸的除险加固也需要加快进行,消除隐患,确保防洪安全。
  
  (五)梅山、响洪甸等现由电力部门管理的水库,要按设计要求承担淮河干支流防洪任务,汛期应服从防汛部门的调度。
  
  五、关于行蓄(滞)洪区建设
  
  (一)淮河流域现有行蓄(滞)洪区28处,总面积3944平方公里,其中蓄(滞)洪区10处,总面积2670平方公里,蓄(滞)洪库容88亿立方米。行蓄(滞)洪区是淮河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遇淮河较大洪水时,需利用其行洪和蓄滞洪水。特别是蚌埠以上淮河干流中游的行蓄洪区启用频繁,这种格局在短期内还难以改变,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防洪安全设施建设,改善运用条件,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在加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的同时,应根据淮河干支流治理建设的新情况,结合生态功能区建设,对原规划行蓄(滞)洪区的工程方案和安全建设措施,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由淮河水利委员会会同有关省编制《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安全建设实施方案》,报水利部审查批准。抓紧研究对现有部分行蓄洪区尤其是淮河干流行洪区的调整方案。行蓄洪区调整既要有利于蓄泄洪水,又要有利于保护和促进农业发展,分别采取废弃(平垸行洪)、由行洪区改为蓄洪区或适当退建后改为一般堤防保护区等方式,由淮河水利委员会会同有关省作出规划,报水利部审查批准。
  
  (三)淮河流域行蓄(滞)洪区有耕地361万亩,人口195万人。要重点加强撤退道路、通信、安全区等安全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移民建镇或修建保庄圩。要做好行蓄(滞)洪区内排水、灌溉等治理工程规划,制订合理的中央、地方负担政策,增加投入,加快建设,改善区内的生产条件。对洪泽湖周边滞洪圩区的处理,要抓紧研究解决方案。
  
  (四)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行蓄(滞)洪区的管理和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指导,研究制订行蓄(滞)洪区防洪保险、控制人口增长、土地利用等政策和法规,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后实施。
  
  六、关于城市防洪建设
  
  (一)蚌埠和淮南两市是全国首批重点防洪城市,人口均超过50万人,现防洪圈堤的防洪标准不足50年一遇,内河的防洪、排涝标准更低。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加,市区面积扩大,新区缺乏防洪设施。要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抓紧加固和新建防洪圈堤,治理内河,加强排涝设施建设,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建成后,防洪标准可提高到100年一遇。
  
  (二)淮河流域的扬州、漯河、信阳、阜阳、徐州、临沂等城市,地位都很重要,现有防洪能力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要求,均需加快防洪建设。
  
  七、关于海堤建设
  
  (一)淮河流域现有海堤791公里,规划新建海堤59公里,总计850公里,保护区面积2.12万平方公里,人口1270万人。根据海堤保护区范围和重要程度,参照有关规范确定:Ⅰ级海堤6.5公里,Ⅱ级海堤839公里,Ⅲ级以下海堤4.5公里。
  
  (二)除Ⅰ级海堤已达标外,现有大部分海堤存在堤身断面不足、防护工程标准低、病险涵闸多、防汛设施匮乏等问题。要重点对保护城市和重点地区的Ⅱ级海堤,采取加高、护坡、护岸和改建穿堤建筑物等措施除险加固。
  
  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一)淮河流域山丘现有水土流失面积5.9万平方公里,集中分布在洪汝河和沙颖河上游的伏牛山区、淮干上中游的桐柏和大别山区、江淮丘陵区及沂沭泗河上游的沂蒙山区、淮海丘陵区。治理目标是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73万平方公里,在重点水土流失区基本建立起预防监督体系和监测网络。
  
  (二)加快淮河流域水土保持建设步伐,加大投入力度,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严禁毁林开荒和陡坡开荒;依法加强监测和监督,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三)以一级支流为主线、县为单位、小流域为单元,针对各地水土流失特点,因地制宜,实行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与农业耕作措施相结合,治坡与治沟相结合,山水林田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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