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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1-18
【实施时间】 2002-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4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坚持治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在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发展丘陵山区草食性畜牧业,促进农民增收,把治理水土流失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强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的管理,调动群众积极性,加快治理进度。
  
  九、关于非工程措施建设
  
  (一)非工程措施是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全国防汛指挥系统规划的要求,加强淮河流域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建立流域的防汛信息采集系统、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流域管理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各地区要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文测预报水平。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淮河水利委员会会同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抓紧完善行蓄洪区管理的法规。要加大依法管水的力度,加强和改善执法装备和手段,提高水行政执法和管理水平。
  
  (三)淮河水利委员会和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流域规划和工程建设情况,兼顾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修订完善水库、河道、湖泊、行蓄(滞)洪区、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调度运用方案,研究超标准洪水调度预案。
  
  (四)有关地方各级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河道、堤防、湖泊和行蓄(滞)洪区的管理,严禁以各种方式对河道、湖泊等进行围垦或侵占。凡在河道、堤防、行蓄(滞)洪区的管理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和在河道内采砂,应履行申报到手续,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五)淮河流域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水事矛盾和纠纷较多,协调工作量大,要强化流域机构的水行政主管职能,充分发挥其在流域水事活动中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作用。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成立淮河流域防汛指挥部,安徽省政府为指挥长单位,河南省、江苏省、山东省政府及淮河水利委员会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淮河水利委员会。
  
  十、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工程建设加强领导和检查,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做好工程项目的审计和验收工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协调做好工程的征地、拆迁、移民等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工程前期工作,防洪工程的勘测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严禁“三边”(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工程。加强工程建设的管理,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做好管理工作。
  
  (三)在工程设计、施工中,要重视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慎重、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防洪体系的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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