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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办[2009]359号
【颁布时间】 2009-07-16
【实施时间】 2009-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78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59号)

[接上页]

  4.注射剂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要求,必要时应进行相容性研究。
  
  三、生产工艺
  
  1.中药注射剂的生产工艺不得与法定质量标准的【制法】相违背。否则应提供相关的批准证明文件。
  
  2.中药注射剂应严格按工艺规程规定的工艺参数、工艺细节及相关质控要求生产,并强化物料平衡和偏差管理,保证不同批次产品质量的稳定均一。关键生产设备的原理及主要技术参数应固定。
  
  3.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溶剂、吸附剂、脱色剂、澄清剂等应固定来源,并符合药用要求,用于配液的还应符合注射用要求,必要时应进行精制,并制订相应的标准。
  
  4.法定标准中明确规定使用吐温-80作为增溶剂的,应规定用量范围,并进行相应研究和质量控制。
  
  5.生产工艺过程中应对原辅料、中间体的热原(或细菌内毒素)污染情况进行研究,根据情况设置监控点。应明确规定除热原(或细菌内毒素)的方法及条件,如活性炭的用量、处理方法、加入时机、加热温度及时间等,并考察除热原效果及对药物成分的影响。
  
  6.如采用超滤等方法去除注射剂中的高分子杂质(包括聚合物等),应不影响药品有效成分,并明确相关方法和条件,如滤器、滤材的技术参数(包括滤材的材质、孔径及孔径分布、流速、压力等)等,说明滤膜完整性测试的方法及仪器,提供超滤前后的对比研究资料。可在不影响药品有效成分的前提下,去除无效的已知毒性成分,并进行相应研究。
  
  7.注射剂的整个生产过程中均应严格执行GMP,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等必须符合要求,并采取措施防止细菌污染,对原辅料、中间体的微生物负荷进行有效控制。应采用可靠的灭菌方法和条件,保证制剂的无菌保证水平符合要求(小容量注射剂及粉针剂的微生物存活概率不得高于10-3;大容量注射剂的微生物存活概率不得高于10-6),并提供充分的灭菌工艺验证资料。
  
  四、质量检测
  
  应根据注射剂质量控制的需要,进行大类成分分析等基础研究,建立合理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1.质控项目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注射给药以及药品自身的特点,并尽可能全面反映药品的质量状况。
  
  2.检测方法应具有充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经过方法学验证,符合相应要求。
  
  3.检查项除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一部附录制剂通则“注射剂”项下要求外,还应根据研究结果,建立必要的检查项目,如色泽、pH值、重金属、砷盐、炽灼残渣、总固体(不包括辅料)、异常毒性检查及刺激、过敏、溶血与凝聚试验等检查项目,注射用无菌粉末应检查水分。此外,有效成份注射剂应对主成份以外的其他成份的种类及含量进行必要的限量检查。对于具体品种的工艺条件下可能存在、而质量研究中未检出的大类成份,应建立排除性检查方法。挥发性成份制成的制剂,应采用挥发性成份总量替代总固体检查。必要时,应建立高分子量物质检查项。
  
  4.应建立中药注射剂的指纹图谱,并根据与制剂指纹图谱的相关性建立原料、中间体的指纹图谱。指纹图谱应尽可能全面反映注射剂所含成份的信息。注射剂中含有的大类成份,一般都应在指纹图谱中得到体现,必要时应建立多张指纹图谱,以适应检出不同大类成份的要求。
  
  5.多成份注射剂应根据情况建立与安全性相关成份的含量测定或限量检查方法,如毒性成份、致敏性成份等。处方药味中含有单一已上市注射剂成份的,应建立其含量测定方法。含有多种大类成分的,一般应采用具专属性的方法分别测定各大类成分中至少一种代表性成份的含量。含量测定项应确定合理的含量限度范围(上下限)。
  
  6.以药材或饮片投料的,应制订中间体的质量标准,质控项目至少应包括性状、浸出物或总固体、含量测定、指纹图谱、微生物等指标。
  
  五、稳定性考察
  
  应对中药注射剂生产涉及的药材、提取物、中间体等进行稳定性考察,规定贮存条件及贮藏时间。应提供上市后产品留样稳定性考察及回顾性分析研究资料(包括配伍稳定性等)。
  
  附件2:
  
  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基本技术要求
  
  为规范已上市中药注射剂再评价工作,指导已上市中药注射剂的深入研究,提高中药注射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方案》和《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结合已上市中药注射剂实际情况,制定本基本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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